新法律一本通14-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0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56  

内容概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例、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与认可,到目前为止,全套丛书已销售逾50万册。新版系列希望能够继续为读者学习法律、适用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改版后的一本通在继承原有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其内容,主要特点如下:  1. 丛书仍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  2. 最新添加强大的按拼音排序的主题检索,便于读者快速查找到需要的法律规定。  3. 法条注释和疑难术语脚注并用,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丛书修订再版后选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书籍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基本原则】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第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辖】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发展要求】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 【机动车登记制度】第九条 【注册登记】第十条 【机动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行驶手续和号牌悬挂】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检】第十四条 【强制报废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标志图案的喷涂和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第十六条 【禁止拼装、改变、伪造、变造等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的管理】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驾驶证】第二十条 【驾驶培训】第二十一条 【上路行驶前的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第二十四条 【累积记分制度】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信号和分类】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分类和示义】第二十七条 【铁路道口的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通信号的保护】第二十九条 【公共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对交通安全隐患的防范】第三十条 【道路或交通信号毁损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得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第三十四条 【行人过街设施、盲道的设置】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 【不得超车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交叉路口通行规则】第四十五条 【交通不畅条件下的行驶】第四十六条 【铁路道口通行规则】第四十七条 【避让行人】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栽物】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第五十条 【货运车运营规则】第五十一条 【安全带及安全头盔的使用】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故障处置】第五十三条 【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作业等车辆的作业通行权】第五十五条 【拖拉机的通行和营运】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的停泊】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通行规则】第五十八条 【非机动车行驶速度限制】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的停放】第六十条   【畜力车使用规财】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一条 【行人通行规则】第六十二条 【行人横过道路规则】第六十三条 【行人禁止行为】第六十四条 【特殊行人通行规则】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规则】第六十六条 【乘车规则】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七条 【高速公路通行规则、时速限制】第六十八条 【故障处理】第六十九条   【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 【交通事故处理及报警】第七十一条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第七十二条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第七十三条 【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调解或起诉】第七十五条 【受伤人员的抢救及费用承担】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第七十七条 【道路外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七十八条 【交警管理及考核上岗】第七十九条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第八十条 【执行职务要求】第八十一条 【收费标准】第八十二条 【处罚和收缴分离原则】第八十三条 【回避制度】第八十四条 【执法监督】第八十五条 【举报、投诉制度】第八十六条 【交警执法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第八十八条 【处罚种类】第八十九条 【对违法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第九十条 【对违法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第九十一条 【饮酒、醉酒驾车处罚】第九十二条 【超载行为处罚】第九十三条 【对违法泊车的处理及拖车规则】第九十四条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第九十五条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末携带证件、未合理安放号牌的处理】第九十六条 【对伪造、变造行为的处罚】第九十七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第九十八条 【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罚】第九十九条 【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及应报废机动车的处理】第一百零一条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终生禁驾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第一百零三条 【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第一百零四条 【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第一百零七条 【当场处罚】第一百零八条 【罚款的缴纳】第一百零九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权作出拘留裁决的机关】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留车辆的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吊销的期限】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交警及交管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规交警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构成犯罪的交警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交管部门、交警违法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用语含义】第一百二十条 【军警机动车管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拖拉机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境外车辆入境管理】第一百二十三条 【授权制定执行具体标准】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附:本书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录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第二十五条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科目二、科日三考试采取必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武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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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特点:■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规定■以主题快速检索为线,高效查找法律依据■以法条注释理解为辅,阐释深奥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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