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室 页数:151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破产中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生,本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更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5)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最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6) 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7)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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