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90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受理第二条 受害人过错第三条 共同侵权责任第四条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第五条 追加共同被告及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请求权的后果第六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七条 学校等机构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责任第八条 法人的侵权责任第九条 雇主责任第十条 定作人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 例》的适用第十三条 无偿帮工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与补偿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中受益人补偿第十六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适用范围的补充第十七条 赔偿范围第十八条 人身损害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范适用与请求权第十九条 医疗费第二十条 误工费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第三十条 计算基准地的调整第三十一条 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第三十二条 继续给付第三十三条 定期金赔偿方式第三十四条 定期金的确定化与调整第三十五条 若干基本概念的含义第三十六条 本司法解释的效力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工伤保险条 例(21003年4月27日)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8月2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2002年4月4日)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l-2004)(2004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人体轻微伤的鉴定(1996年7月25日)附录司法鉴定程序图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章节摘录

  第五条【追加共同被告及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请求权的后果】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注解  共同侵权案件和共同危险案件都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也就是说,法院经实体审理,查明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的,在被遗漏人未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本案当事人未申请追加他们时,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向被追加人发出通知书,通知他们参加诉讼。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赔偿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案件中,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数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仅是指他们对外的关系,在他们内部,也是有一个责任份额的。共同侵权人和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是根据一定的份额分别承担责任的。如果由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而导致承担责任的主体减少,从而增加其他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责任人的责任份额的话,显然对没有被赔偿权利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责任人不公平。因此,本条规定其他共同侵权人对于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所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对于合理保护共同侵权责任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此时,法官有必要履行释明的职责,应该“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在这里,对当事人阐明放弃诉讼请求的后果是法官所必须做的,法官对于告诉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由法官自由选择告诉或者不告诉。“释明”是法官的一项法定的职责。如果法官没有履行此项职青,将构成法定程序的持反。  应用  1.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如果其他共同侵权人无法确定应如何处理?  如果未被起诉的共同侵权人无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该纠纷可以在原告和已经确定的被告之间进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无法确定是指该人的自然情况以及作为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联系地址的不明。如果其住所地是确定的,只是无法查找,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送达方式解决问题。  2.共同侵权引发的民事诉讼,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谁有权对人民法院免除债务的份额不服并提起上诉?  对人民法院确定的共同侵权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赔偿权利人如果认为判决确定的被放弃的共同侵权人所应当承担的份额过重,可以上诉;未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侵权人若认为判决确定的被放弃诉讼请求的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份额过轻,可以提起上诉。  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3、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58  第六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注解  服务场所可以做如下列举:(1)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服务场所;(2)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3)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也属于服务场所;(4)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5)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也属于服务场所。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指虽然没有进行实际的消费,但是其进入该场所的目的是进行消费;(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要判断经营者有没有过错和过错程度,离不开对注意义务的种类和注意义务的大小的判断。所以要判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就要看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如果经营者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对该合理限度的界定既事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成立,又事关其责任范围的确定。判断的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应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之一。

编辑推荐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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