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76  字数:120000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医疗事故的概念   第三条  基本原則   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管理规范与职业道德   第六条  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服务监督   第八条  病历书写   第九条  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第十条  病历管理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第十三条  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第十五条  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  现场实物的封存和检验   第十八条  尸捡   第十九条  尸体存放和处理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程序的启动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主体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再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制及成员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回避   第二十七条  鉴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通知程序和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的期限和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条  审查与调查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工作原则及鉴定书的制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鉴定费用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第四十条  行政处理与诉讼   第四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审核   第四十二条  鉴定结论的处理  ……配套法规附录

章节摘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1丁年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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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注解与配套》特点如下: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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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质量不错 如果能结合实操性的东西更佳
  •   经常翻翻,可以增加政策的了解
  •   挺枯燥的,不过还是应该买来看看,有很多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   帮朋友买的只能说质量上有保证,这本书也就是供有所需的人用用罢了
  •   配套,不错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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