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52
内容概要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重点、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简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条 活动准则 第五条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权利 第八条 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的权利 第九条 盘问、检查的权利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使用警械的权利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优先通行权 第十四条 对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交通管制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现场管制权 第十八条 其他机关警察的职权 第十九条 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应履行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基本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救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着装等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五条 警衔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的录用 第二十八条 领导职务任职条件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制度 第五章 警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拒绝执行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 第三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协助义务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及基础设施的建设 ……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配套法规附录
章节摘录
第十二条 【刑事强制措施】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下列案件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非法侵入住宅案件、侵犯通信自由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属于刑法分则 第四章 、 第五章 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 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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