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56
内容概要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愈发认识到损害赔偿需要在法律层面土依托法律文件来解决。但纯粹的法律文件因其专业性又使读者不易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理解法律、更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我们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编辑了此套《损害赔偿法律手册》。本丛书专为常见损害赔偿的有效解决而精心设计,丛书共分为十一册。每册除收录损害赔偿常用的法律文件外,还对重点法条做了适用性脚注提示,并精选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和常用文书等实用内容,是理解法律、有效实现索赔的最佳帮手。 本丛书五个值得您选择使用的理由: 理由之一:“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理由之二:“收录全面”,每本书除了收录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可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掌握法律规定。 理由之三:“编排合理”,本书按照损害赔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设计结构分类,并在每类中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迅速查找法律信息。 理由之四:“文本标准”,书中所涉法律文件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文本,除标明施行日期。还逐一标注公布文号,方便读者查找核对。 理由之五:“内容实用”,丛书能为读者提供实用、广泛的损害赔偿信息。包括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实用性脚注等。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年5月9日〕 典型案例 1.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疑难问题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之前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如何处理? 2.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何认识和处理“医疗差错”?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应当如何解释?二、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9日〕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19日〕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2002年8月2日〕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2005年1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10月17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4年3月22日〕 典型案例 1.李某某诉奎屯中心医院错写服药剂量致其服药中毒产生严重后遗症赔偿案 2.晁长保诉洛玻集团下属医院在其妻子治疗时猝死后未封存现场实物和未在规定时间做尸检致丧失鉴定条件医疗损害赔偿案 疑难问题 1.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应该怎么办? 2.申请再次鉴定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3.每次鉴定的时间有什么限制,最长多少时间? 4.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需要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必须由医学会组织?能否由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如何确定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管辖? 常用文书 1.医疗事故鉴定书 2.申请书〔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陈述 4.申请书〔再次鉴定使用〕三、医疗事故赔偿 〔一〕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003年1月6日〕 〔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21日〕 典型案例 1.向爱茂诉金龙乡卫生院医疗损害发生后达成有调解协议和医疗事故鉴定后又撤销赔偿案 2.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疑难问题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2.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四、医疗机构与医师管理五、医疗工作规范六、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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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律手册1:医疗事故赔偿》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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