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27
内容概要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人们愈发认识到损害赔偿需要在法律层面土依托法律文件来解决。但纯粹的法律文件因其专业性又使读者不易理解和适用。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理解法律、更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我们组织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编辑了此套《损害赔偿法律手册》。本丛书专为常见损害赔偿的有效解决而精心设计,丛书共分为十一册。每册除收录损害赔偿常用的法律文件外,还对重点法条做了适用性脚注提示,并精选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和常用文书等实用内容,是理解法律、有效实现索赔的最佳帮手。 本丛书五个值得您选择使用的理由: 理由之一:“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理由之二:“收录全面”,每本书除了收录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可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掌握法律规定。 理由之三:“编排合理”,本书按照损害赔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设计结构分类,并在每类中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迅速查找法律信息。 理由之四:“文本标准”,书中所涉法律文件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文本,除标明施行日期。还逐一标注公布文号,方便读者查找核对。 理由之五:“内容实用”,丛书能为读者提供实用、广泛的损害赔偿信息。包括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实用性脚注等。
书籍目录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典型案例 1.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疑难问题 1.合同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定代表入的签名,该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二、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1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典型案例 1.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疑难问题 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 〔1995年12月28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节录〕 〔1996年4月17日〕供电营业规则〔节录〕 〔1996年10月8日〕 常用文书 1.城市供用水合同 2.城市供用气合同 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四、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贷款通则〔节录〕 〔1996年6月28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23日〕 典型案例 1.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疑难问题 1.逾期还款时,利息可否按照借款单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率计算? 常用文书 1.抵押借款合同五、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8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07年1月23日〕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6年5月27日〕 疑难问题 1.承租入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享有和行使优先购买权? 常用文书 1.房屋租赁合同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七、运输合同八、技术合同九、委托、代理、行纪、居间合同十、其他规定
章节摘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ruj定作人负责。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小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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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法律手册10:合同赔偿》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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