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我妻荣 页数: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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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此次,我妻荣《民法讲义》系列由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组织翻译成中文出版,我作为一名日本的民法学者,同时作为接受过作者指导过的学生感到无比喜悦。在这套不朽的名著的中文版即将面世之际,我想为中国的读者更好地理解这套书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解说。解说主要有四个部分,即:①这套书在日本民法学、特别是在教科书和体系书的历史中的定位;②这套书在我妻民法学中的定位;③这套书的特色;④这套书与其后、特别是与战后的教科书和体系书之间的关系。日本民法典于1898年施行后,一开始主要以民法典起草人为中心撰写了一批“逐条释义”等解说性的著作以及相关的体系性著作。但是,仅仅经过十年之后,受德国法学影响的教科书和体系书的出版便开始盛行起来,日本民法学由此进入了德国法学一边倒的时代。北川善太郎教授将这个时代总结为“学说继受”时代,因为这个时代的特点是,日本民法学者都在努力用德国民法学的方法对受德国和法国、或者说更多地受法国影响的日本民法典进行解释。
内容概要
这套《民法讲义》有以下几个特色: ①除对现行法的解释外,还包括了丰富的“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 ②“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涉及面广、数量大; ③研究成果与法律解释结合密切,具体说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该卷所设定的理想、指导原理,并以这些作为解释原理(诚望各位读者仔细阅读各版序言); ④作为法解释本身,一是显示出在以往学术基础上的稳健进步,二是在叙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览无余,整体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结论符合常理。 这套《民法讲义》初版是作为教科书撰写的,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顺序排列分别是,《物权法》(1932年)、《民法总则》(1933年)、《担保物权法》(1936年)、《债权总论》(1940年)。二战后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遗憾的是,这套书因缺少《侵权行为》、《亲族法》、《继承法》(尽管我妻曾经以其他形式出版过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属于这一系列)而最终没有完整地完成这一系列。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妻突然过世(1973年)。这套书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经做过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订”为名做过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对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权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
作者简介
于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东京都立大学法学硕士,名古屋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若干。
书籍目录
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Ⅰ 序论 第一章 民法的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 第三章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民法的解释 第五章 民法上的权利 本论 第一章 权利的主体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一款 权利能力 第二款 行为能力 第三款 住所 第四款 不在者 第五款 失踪宣告 第三节 法人 第一款 序说 第二款 法人的种类 第三款 法人的设立 第四款 法人的登记 第五款 法人的能力 第六款 法人的机关 第七款 法人的住所 第八款 章程、捐赠行为的变更 第九款 法人的消灭 第十款 法人的监督 第十一款 外国法人 第二章 物 第一节 权利的客体与物 第二节 动产、不动产 第三节 主物、从物 第四节 原物、果实 第三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总说 第二节 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目的 第一款 序说 第二款 目的的确定(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三款 目的的可能 第四款 目的的适法 第五款 目的的社会性妥当 第五节 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第一款 序说 …… 第四章 期间 第五章 时效 补注 条文索引 事项索引 译后记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Ⅱ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Ⅲ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1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2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3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Ⅴ4外国法学名著-我妻荣民法讲义Ⅳ
章节摘录
第二章 民法的法源第一 民法的存在形式民法是私法关系的一般法,已如前述,这种民法的存在形式称为民法的法源。日本民法的法源由以下四类构成:(A)收人民法典中的,一般称为民法的成文法,即前述形式意义上的民法;(B)这种民法以外的成文的特别民法;(c)习惯民法;(D)判例民法。前二者是以文字出现的成文法,后二者是无文的法,即不成文法。关于它们分别作为法源的价值基础或其他根据是什么的问题,鉴于其最终是与“法律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相关的法哲学上的中心问题,因而不适于在民法总则的序论中探讨。这里,只想对上述四个法源,在民法入门时大致应当具备的认识作一下说明。还有,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日本民法采取的是成文法主义。民法的法源,如上所述,虽然是由四个部分构成的,但毫无疑问,其最重要的部分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当然,民法未必一定要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并被收入法典中。现在的英国及美国的许多州就没有民法典,其民法专门以判例法为框架而构成。它们可被称为不成文法主义的国家。与此相反,在欧洲大陆,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由于国家中央权力的强大与自然法论的隆盛,民法典的编纂迎来了盛大的勃兴,大民法典被不断编纂出来。并且,在这些产物中,1804年法国的《拿破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法民”),今天仍然有效,1896年编纂的德国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德民”)及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以下引用其条文时将其简称为“瑞民”),都是今天具有代表性的大民法典。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些民法典在法思想史上的地位,那么可以说,法国民法典是18世纪个人主义的法思想的结晶,德国民法典作为对19世纪的总结,则显示了个人主义思想的烂熟。随后的日本民法典,虽然也与以上民法典具有相同的思想,但更接近于后者。与此相对,20世纪初的瑞士民法典与法国、日本、德国这三个民法典相比,则在个人主义思想中显示出了社会本位思想已出现萌芽的情况。本书将根据需要引用这些国家的民法典。最后,成文法主义与不成文法主义相比较,成文法主义具有法律内容明确、一国内的法律统一完善的长处,同时也具有法律内容僵化、稍稍落后于社会现实变迁的短处。不成文法主义则具有恰恰与之相反的长处和短处。
后记
我妻荣先生是日本著名的民法学家,他撰写的这一套民法学教材直至今天在日本仍然是法学教学领域非常畅销的书籍。日本民法施行一百多年来,许多地方做了修改,民法学理论也有了许多新的发展,但先生著作的基本内容却没有过时,他用发展的观点阐释民法学的原理,使之具有生命的活力,他对私法公法关系、对由自由与平等的原理支配的身份和财产关系以及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等的论述使读者了解到民法的运动与发展。他对民法亲属、继承问题的论述,对民法财产关系中具体体现近代法思想的自由平等原理的个人财产权的绝对、个人意思的自治(契约的自由)、过失责任三原则的作用和变化的论述,对资本主义性的一部分人富裕的不合理结果等的批判,使读者了解到,民法也要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加以修正。译者在翻译过程中读到书中那些精辟的论述,倍感亲切,受益匪浅。对这样一部博大精深的民法学著作,译者做任何“解说”都是多余的,读者完全可以直接从它的内容当中学习到准确的知识和科学的方法。本书的翻译,译者坚持明白的就不造新词的原则,即使是现代汉语中已有定译的词,如果日语的表述比较适当,就使用日语中原有的汉语词。例如,现代汉语中的“原物、孳息”和日语中的“原物、果实”,指的是同一对概念。译者认为后者更加通俗易懂,所以仍然使用“原物、果实”这两个汉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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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荣民法讲义(共8册)》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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