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典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868  字数:1140000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综合篇、资质篇、医疗篇、卫生篇、药品篇和食品篇。涵盖了与卫生相关的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重要的国务院文件和部委规章文件及司法解释、部分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共收录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05件,时间截止于2008年5月6日。 本书致力于为国务院及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服务;为法制工作者、司法工作者、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广大公众服务;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书籍目录

文号索引拼音索引第一篇  综合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第二篇  资质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一)医疗机构   (二)医务人员 四、司法解释第三篇  医疗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   (一)处方和病历管理   (二)血液管理   (三)医疗器械和废物管理   (四)医疗保健   (五)计划生育   (六)疾病防治   (七)职业病防治   (八)医疗事故处理 四、司法解释第四篇  卫生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文件第五篇  药  品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五、司法解释第六篇  食品 一、法  律 二、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文件 四、部门规章文件

章节摘录

第一篇 综合一、法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行政许可的含义]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第四条[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便民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依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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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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