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6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洪忠 页数:367
内容概要
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成功的标志,不能简单地以成败论英雄,关键在于律师是否真正全面地抓住了“辩点”,并采取了恰如其分的法律行动,从而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大律师之精彩刑辩系列这套丛书律师作者们的记述对于读者,特别是法学院学生、初入辩护之门的年轻律师,在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运作的实路方面将是极为珍贵的活教材;这些经历对于研究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人士来说,也是难得的“口述历史”材料。本书为大律师之精彩刑辩系列丛书之一《法治,不解之缘》。
作者简介
陈洪忠,男,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安局聘请的维护民警执法权益顾问,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和法人、主任、刑辩律师。
书籍目录
一万五压岁钱 正处级干部获刑一年——王士亮滥用职权、受贿案起死回生 死刑犯二审被改判——赵云天故意杀人案一拳打死特异体质人——高鹏举故意伤害(致死)案法院改变了指控罪名——赵一鲁贷款诈骗案合伙挪用贪污 夫妇同被枪决,——刘某、李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诱惑侦查显“神威”——“12·18”特大贩枪案虚假债权不能实现 索债绑架如何定性——张为一非法拘禁案“受贿”款弥补单位亏损一审获无期徒刑——仲A、叶某某等贪污案注册会计师莫名触法——郭根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应用一例——刘文梁等七人共同抢劫案头疼的罪名——夏朝萍挪用公款案
章节摘录
一万五压岁钱正处级干部获刑一年——王士亮滥用职权、受贿案案情传真被告人王士亮,男,50岁(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干部。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4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02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在对昌平区兴寿镇农机站原党支部书记兼站长王保卫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①王士亮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违反规定,未经镇党委会和镇长办公会研究,擅自作主将本镇修建田间路及附属管方涵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振忠(男,48岁,昌平区百善镇人)。经过鉴定,修建的田间路价值仅有63.4万元人民币,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7.2万余元。2000年至2002年间,王士亮先后担任昌平区兴寿镇镇长和人大主席。2000年春节,王保卫、张淑英(昌平区兴寿镇农机站党支部原副书记兼出纳)到王士亮家拜年时丢下5,000元人民币作为给孩子压岁钱;2001年春节期间,兴寿镇组织外出旅游,王保卫和王士亮的儿子王磊都是随团成员,王士亮的好友李玲元听说此事,打电话给王保卫让代表他垫付给王磊2,000元压岁钱。随后,王保卫给王磊3,000元,声明有他自己和代孙国发副镇长(带队团长)各500元;2002年春节期间,王保卫、张淑英再到王士亮家拜年,背着王士亮本人强行将10,000元人民币塞进王磊衣兜,王士亮当时由于急于出门走访没有发现,事发后得知了情况。王保卫向昌平区纪委交代,以上共计人民币18,000元都是动用的农机站公款。昌平区纪委于是向王士亮收缴了18,000元。2002年11月25日,昌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据此等事实决定给予王士亮撤销兴寿镇党委委员职务的处分。随后,兴寿镇人大罢免了王士亮的兴寿镇人大主席职务,王士亮还因此受到了党内记大过和行政降两级的严厉处分。2004年4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根据匿名举报对王士亮进行立案侦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相同事实,以被告人王士亮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对涉案施工工程进行调查取证?如何运用新证据反驳已有的鉴定结论?本案的成功辩护会对你有所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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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解之缘》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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