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功慧 页数:364
内容概要
该书全面收集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登记、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监督检查、土地法律责任等方面的201个问题,并且根据作者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提供了详细、务实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当事人解疑释惑。
作者简介
王功慧。男,现就职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事国土资源地方性立法、政策研究以及国土资源法律实务工作。
参与起草了《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国土资源政策性文件。在《中国检察报》、《城市导报》、《国土资源报》、《中国律师报》等报纸以及《城市问题》、《中国土地》等刊物发表工作研究和学术研究文章二十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及其他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的关系如何?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包括哪些?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否修改?有何限制要求?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 6.地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7.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8.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9.什么是用途管制制度?有何具体措施? 10.什么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11.土地调查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2.什么是土地等级? 13.什么是土地统计? 1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5.《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出台了哪些土地利用指标政策?第二章 耕地保护 1.什么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 2.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的土壤如何处理? 4.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哪些措施? 5.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有何要求? 6.土地开发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7.什么是土地整理? 8.什么是土地复垦?第三章 土地登记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一节 土地登记 1.如何理解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在确定物权效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2.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是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 3.何为异议登记?有何意义? 4.不动产登记错误,如何赔偿? 5.何为不动产预告登记,有何意义? 6.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有哪些例外? 7.如何理解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8.不动产登记自何时生效? 9.如何理解土地登记簿与土地证书的关系? 10.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哪些职责和禁止行为? 11.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登记机构可否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1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的,可否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1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土地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否凭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4.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就土地权利转让合同作出判(裁)决,当事人可否凭判决书和裁决书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5.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注销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6.注销登记的性质与适用情形? 17.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登记工作由哪个机构负责? 第二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哪些情况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2.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证据材料?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调解解决吗? 4.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5.如何理解“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第四章 土地所有权 1.我国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变化过程是怎样的? 2.土地可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吗? 3.土地权利受到侵犯的,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 4.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哪些? 5.国家所有的土地需要办理登记吗? 6.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7.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办理登记吗? ……第五章 土地用益物权第六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章 土地监督检查第八章 土地法律责任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按照上述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的关于本级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土地在未来一定年限内利用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分为五级,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级(含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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