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刘浏 页数:145
内容概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是我社在2006年初推出的一套服务“三农”的普法实务图书。丛书自推出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读者朋友的欢迎,并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农业部联合评定为“推荐‘三农’优秀图书”,其中多本图书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组织的首届“农民读书节”活动中被评为“四川农民最喜欢的100本优秀图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农民朋友需求的变化,我们重新推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导丛书”,不仅对原有品种进行了修订改版,使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可读性,而且新增图书品种20多个,力求更多地关注农村民生问题,更好地用法律知识服务“三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知识解答 1问:有哪些途径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2问: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婚姻无效,婚姻无效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该怎么分呢? 3问:丈夫婚前就患有间接性精神病,但妻子对此不知情,结婚后丈夫经常犯病,现在妻子想离婚,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4问:如果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况,就可以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吗? 5问:一方故意隐瞒病史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6问:2000年在农村结婚办了酒席,但没有到乡里领结婚证,后来想分开还需要办离婚手续吗? 7问:1993年我和丈夫在村里摆酒结婚,但1996年才补领了结婚证,2000年我们办了离婚手续,请问是不是1996年以后家里的财产才能算共同财产呢? 8问:被拐卖后受到夫家的威胁领了结婚证,被解救后该怎么办离婚呢? 9问:妻子想离婚,丈夫就是不同意,请问什么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呢? 10问:什么是婚前财产?结婚时间长了结婚前个人的财产就会变成夫妻共有财产了吗? 11问: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公证后对夫妻双方有什么作用? 12问:已经结婚了,还能再办婚前财产公证吗? 13问: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 14问:无法分辩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的,应该怎么处理呢? 15问:通常离婚财产分割会采取哪些方法? 16问:先提出离婚的人,分割财产时就会吃亏吗? 17问:《婚姻法》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是指哪些呢? 18问:我国法律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只要是共同财产都得一人一半吗? 19问:有些财产就算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时也不用分,是这样吗? 20问: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单就财产分割向法院起诉吗? 21问: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通常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22问:什么是重婚?重婚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23问:甲男已经结婚,又欺骗乙女并与之登记结婚,现在乙女知道了,双方还用办理离婚手续吗?财产怎么分呢? 24问: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是重婚吗? 25问:丈夫在外与他人以夫妻相称生活,还购置了房产,我能否申请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若他们的婚姻无效,那么财产该怎么分? 26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还用离婚吗?离婚时财产该怎么分呢? 27问:婚前夫妻双方作了财产公证,并且书面约定婚后各管各的钱,但丈夫自己开公司后妻子就回家作全职主妇了,没有收入来源,那离婚时就不能分得财产了吗? 28问: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各管各的钱,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留有借据,在离婚时这种欠款要偿还吗? 29问:小王与来本村打工的某男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两年后男子突然离家,后来才知道该男子早就结过婚了,现在也不付孩子的抚养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30问:通常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如何确定的?……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第三部分 常用法律及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第三部分 常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 结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问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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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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