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物权案件法律依据

出版时间:2008-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本书编写组 编  页数:459  

内容概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书收录了办理物权案件相关的法律依据,在文件选编上突出实用性、时效性和权威性。读者在使用本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本分册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主体法条文与适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是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是处理物权案件的重要依据。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  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那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本书根据《物权法》的法条内容归纳条文主旨、总结出法律适用疑难点,并根据疑难点设置适用指引,链接与该疑难点有关的具体条文,使读者在研读主体法条后能够快速地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全面理解法条内容。编者还以脚注的形式对有关条文在实践应用中的疑难点进行详细阐释,目的是给读者提供更全面更实用的帮助。  第二部分配套法律依据,收录办理物权案件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的框架,并专门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物权法》与民法通则之问的关系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一般而言,有关物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分散在许多法律规定当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物权法》实施后,这些法律与《物权法》衔接时应当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本书对于现行有效的物权法律规定,按照综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部分对其分类收录。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物权法》条文及适用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据一、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二、所有权(一)综合(1)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1年3月26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4年12月25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2)私人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3年12月25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节录)(2006年8月27日)(二)土地的权属与保护(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三、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物权法》条文及适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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