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3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李宇洛 页数:377
内容概要
《工伤索赔秘笈律师以案支招》共分六篇,从劳动合同、工伤认定、职业病认定、鉴定、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五个方面选取了一些典型案例,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工伤事故索赔的一些基本知识,是一部工伤纠纷案例集粹。作者常年担任一些公司的法律顾问,通过自己多年来处理劳动工伤纠纷的经验,针对常见的工伤纠纷,以典型案例解析的方式,生动形象地讲解了工伤赔偿的处理流程和处理方法,基本涵盖了目前在工伤保险权利实现中的全部问题,为产生了工伤纠纷的读者提供解决指南。 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而言,要掌握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立法现状,除了《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性法规外(个别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还有少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而大部分还是部门和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层级最低的规范性文件反而是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使用频次最高、实用性最强的。在各地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少说也有几十个,多的上百个,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与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还不一样。这么多法律法规,如此琐碎,别说一般工伤职工,就是一般用人单位也不见得搞得清楚。因此,对于普通职(民)工而言,掌握维权知识,一本内容专业全面、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书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社会上出版了很多与工伤有关的书籍,但这些书籍在实用性、可读性方面很难满足职工特别是民工维权的需要。《工伤索赔秘笈律师以案支招》正是从实际需要出发撰写的一本工伤维权实务指导的参考书。
作者简介
李字洛律师,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获工学学位,后转为攻读法律,获律师执业资格。 李宇洛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之前,曾在工业、商业、新闻等部门工作。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李字洛律师擅长办理高难度、高风险的案件,尤其是各类损害赔偿、劳动权益、经济纠纷案件。于实战中总结出了相当的诉讼技巧,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篇 工 伤 概 论第一节 工伤的定义第二节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第三节 工伤常见争议第四节 工伤赔偿适用的法律第二篇 劳动合同篇案例一 张群与湖南天马服装公司案核心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阅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如何举证证明真正的劳动关系?案例二 李奕与金玉物业公司、西域花园物业公司案核心问题: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案例三 田原与中原棉织厂、万达纺织机械厂案核心问题:借调人员发生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案例四 陈明诉天宇建筑企业案核心问题: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后,还能申请认定工伤吗?案例五 王立诉日本至高软件公司案核心问题:以高薪代替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案例六 王大根申请工伤认定案核心问题:企业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篇尾结束语第三篇 工伤认定篇案例七 刘永力诉临沂市罗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都煤矿案核心问题: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计算的?案例八 蔡鸣诉七彩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案核心问题:认定工伤时效已过,劳动者及其家属该怎么办?案例九 城开建筑公司诉北京某区劳动保障部门案核心问题:工伤认定应当属地管辖还是统筹地管辖?案例十 周天平诉浙江省人事厅案核心问题: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是否无法可依?……第四篇 职业病认定篇第五篇 鉴定篇第六篇 工伤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篇后记附录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11月1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006年11月2日)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
章节摘录
第一篇 工伤概论 第二节 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在30曰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届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应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有关工伤医疗的资料。鉴定委员会应在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职工。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目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为了方便读者,下面将工伤处理的一般流程用图表总结如下,特别提请读者注意工伤认定中的时间,这涉及到一个时效问题,避免由于超出法定的时间造成工伤索赔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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