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作者:郭洪荣,汪泽青 主编  页数:144  字数: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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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郭洪荣、汪泽青主编的《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以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主线,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营业税法规文件及地方省市的补充规定编写,是纳税人学习了解我国营业税税制的专业用书。
全书依据税制应用范围分为两篇:营业税税制篇和税收优惠政策篇。章、节分别以法规制度要素及要素对应的要点为主线,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规制度的结构次序安排章节的次序。内容通俗易懂,有利于读者逐行逐列深入浅出地进行系统化学习与应用。

作者简介

郭洪荣 现任: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出版社特约著作人中税协中税远程教育网校首席专家团成员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税务司法鉴定首席鉴定人。
曾多年从事商业企业会计、统计工作和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工作;在税务机关从事税收政策管理工作及涉税鉴证、涉税服务、税务司法鉴定,税收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1.税务顾问。担任过工商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开发业、物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多家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顾问。
2.涉税鉴证。自1996年以来,以主审和总审的身份,对多家企业进行了企业所得税专项审计、清税审计和纳税评估。
3.司法鉴定。自2004年以来,接受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以第一鉴定人的身份,经办多个税务司法鉴定项目。
4.税务讲座。自2000年至今,担任中税协中税远程教育网校和多家培训机构的主讲老师。
5.著作。2002年-2007年,在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税收法规系列丛书》,包括法规指南版、申报实务操作版、行业版和专题版等四个部分。并在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中国注册税务师鉴证实务》教程系列丛书。
6.数据库。2000年至今,开发研制了《地区税收应用分类检索系统》,依据有关省市的法规文件分类整理编辑,建立了各税种分行业的法规分类数据库。
7.经营管理。主管的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在2003-2006年四个年度被连续评为北京市先进税务师事务所。
8.税收应用科学技术研究。主要开展税收应用课题研发,税收应用技术咨询、疑难税收事项承办、税收数据内容开发、税收信息产品开发制作等业务。

书籍目录

营业税税制篇
第一章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缴义务人
第二章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第三章 营业税的税目征收范围、解释和不征税项目
第四章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五章 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和“还本”销售的税务处理
第六章 营业税的征收机关、纳税期限、申报时间、纳税时间、纳税地点
第七章 行业、项目征收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政策篇
第八章 营业税减免税和起征点
第九章 行业、企业、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十章 营业税的先征后退、税收返还
第十一章 税收优惠专项制度
第十二章 重要法律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4.5.4 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营业额的确定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人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人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摘自财税[2010]16号) 4.5.5 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国税函[2008]254号) 4.6 娱乐业营业额的确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摘自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4.7 服务业营业额的确定 4.7.1 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摘自2008年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 (摘自财法字[1994]第53号)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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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规应用指南》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体例为主线,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法规文件和地方补充规定相关内容编写的税务指导类应用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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