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国市场 作者:王达 页数: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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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书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大体包括三个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了权利保障、权力监督和正当程序。其中的就近安置、住房保障、市场评估价补偿、公开参与、司法强拆等制度,对于和?征收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使读者全面理解、运用该条例,本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角度,采取逐条分析阐述的方式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分析、建议、适用,系统解读了条例的内在精神实质,尤其从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了挖掘和分析,蕴含了作者对征收拆迁制度的全面关注和深入探讨,相信能给各级征安办(原拆迁办)、政府法制办、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工作人员及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一些帮助。
本书由王达编著。
作者简介
王达,法学博士,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起草和参与起草多部司法解释,办理过许多大要案。从事过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担任过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特别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房屋登记、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物业服务等房地产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任多所著名高校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发表专业论文六十余篇,其中多篇获奖,出版专著多部。现在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从事法学研究。
书籍目录
第?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问题提示) 问题 搬迁过渡的保障 (立法要旨)本条是关于搬迁过渡保障的规定。 (解读) 征收必然导致被征收人搬迁,必然产生搬迁费。本条例规定,征收部门在征收活动中应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安置,对于需要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2)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范围内实施搬迁; (3)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期限内实施搬迁; (4)在征收过程中,要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自觉履行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7)接受上级征收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的指导和领导; (8)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补偿协议的规定; (9)依据相关规定及补偿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安置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搬迁费; (10)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 (11)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拆迁安置补偿用房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2)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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