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作者:张世诚 主编 页数:390
前言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明确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职权。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对条文的具体含义逐条解释,并提供部分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力求准确,但因时间和水平所限,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又一部关系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保险的基本制度,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经办、监督等环节作了专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帮助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本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本书资料丰富、阐释全面、通俗易懂,是学习、执行社会保险法,加深理解《社会保险法》各项规定的权威读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法有关案例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满15年的,能否补缴 二、试用期内是否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是否有效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能否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五、经办机构能否拒绝补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六、用人单位与职工能否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部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3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09]190号)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 失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258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国发[2010]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2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
章节摘录
2.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转制成本。以前,事业单位职工实行退休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财政或者单位负担退休金。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改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建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筹资方式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目前的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是独立的,转制成本都由财政负担。原来由财政或者事业单位直接负担的退休职工退休金,变成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费,不足的部分由财政兜底。如果做实个人账户,职工视同缴费期间个人账户的资金由财政补贴。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的政府责任。按照现行的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但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要承担兜底责任,这是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般责任。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红利时期,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0%,老年抚养比高,而且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就业增加,缴费人群数量不断上升,加上工资水平处于上升时期,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上升较快,从全国范围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会出现支付不足的问题。3.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实际上,为了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少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虽然如此,按照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仍然太高,缴费压力大,不利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来。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承担补贴的规定。1.关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担。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的退休金。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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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为了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参与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法律培训专用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对条文的具体含义逐条解释,并提供部分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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