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市场出版社 作者:杨润凯 主编 页数:376
内容概要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的里程碑。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公安部以第69号令颁布了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针对第69号令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结合新的公安实践的需要,2008年公安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以第105号令公布,2009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作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促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并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新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新特点,让广大交通参与人全面了解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的几位教师和一些实践部门的同志,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此书。作者力求在反映立法精神的。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法律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条文释义
公安部交管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特点的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文书制作
法律文书制作一般要求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专用法律文书制作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常用行政法律文书
第四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附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章节摘录
(二)一般程序适用的情况由于适用一般程序,交通警察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单位依法决定处罚的种类,因此,在交通警察适用一般程序处罚违法行为人时,应当填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通知违法行为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相应的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填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式样及填写方法,公安部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该规定准确填写交通管理法律文书,确保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书使用正确、填写规范。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又分为两种情况。1.需对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在本程序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分别为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物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还可采取传唤、留置等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在对违法行为人适用一般程序时,需要采取上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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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的几位教师和一些实践部门的同志,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释义及法律文书制作》。作者力求在反映立法精神的同时,准确解释法条规定的含义,并做到理论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同时结合实施过程遇到的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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