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民政部培训中心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民政部培训中心 编
内容概要
《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内容简介:一、2001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编纂出版了《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该书收录的是2001年之前的纪检监察相关法规政策,受到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欢迎。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便于民政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和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增强遵守党纪政纪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纪检监察能力,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民政部培训中心共同编纂了《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一-2009)》(上下册),供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民政纪检监察干部和广大民政工作者学习、培训、宣传、查阅。
二、该书以"全面、实用、准确"为指导思想,从推进民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需要出发,汇总辑录了200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民政部相关方面的法规政策。该书按照纪检监察业务分为综合、行政审批许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和党纪政纪处分、民政相关法规政策等7大类编排。在每一类中,依发文单位编制序列和法规、政策、文件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三、按照保密规定,"秘密"级以上文件均未收录。
书籍目录
《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上册)》目录:一、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2002年6月29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8月8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2003年6月20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2008年6月8目)I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08年7月21日)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2009年5月4日)……二、信访举报类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类四、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类五、案件检查和党纪政纪处分类六、行政审批可类《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下册)》目录:七、民政部反腐倡廉建设相关法规政策类1.综合类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2004年6月8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18号2002年7月29日)关于印发《民政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3]12号2003年1月28日)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民发[2003]160号2003年11月19日)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26号2004年3月5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昕证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71号2004年5月23日)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6]126号2006年7月31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民政系统政务公开的意见(民发[2006]212号2006年12月31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65号2008年5月16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08]68号2008年5月16日)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民发[2008]69号2008年5月27日)……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三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是困难问题。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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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是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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