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曹三明 主编 页数:154
内容概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工程,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每一个未成年人家长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间组织、社区家庭、公民个人等在内的社会各界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其中,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武器。 我们这里选编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例内容涉及父母离婚后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例、抚养纠纷案例、抚养纠纷执行案例、未成年人是受害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独生子女奖励纠纷案例、生身父母确认案例、危机时未成年人因相互之间救助不力引发事故产生的纠纷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纠纷案例等。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
书籍目录
一、贾民、都业丽诉贾云罡抚养费纠纷案二、尹素梅诉李金保抚养纠纷案三、董立峰诉孙玉梅抚养纠纷案四、陈嘉怡诉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五、李子航诉葫芦岛市曙光小学、王心然人身损害纠纷案六、赵捷萌诉漳州市芗城区新桥街道办事处诗浦村第六村民小组等独生子女奖励纠纷案七、赵德松诉会泽县待补镇歹咩小学等人身损害纠纷案八、徐丽诉宣威市倘塘镇第二中学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九、席亚敏诉宣威市田坝镇第一中学、魏秀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十、张飒诉袁泽、新景小学人身损害纠纷案十一、刘由由等诉刘灯坤扶养、抚育费纠纷案十二、农美花等诉南宁市民族技工学校人身损害纠纷案十三、陈华诉王友珠抚育费纠纷案十四、谢安建等诉王家宽等人身损害纠纷案十五、杨敬春诉高颖抚养关系纠纷案十六、吴万福与肖爱美抚养纠纷案十七、李雄飞诉李创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十八、郑雪晶诉罗新炳抚养纠纷执行案十九、覃诗伟诉黄耀珍抚育费纠纷案二十、王佳文诉郝杰抚育费纠纷案二十一、白禹石诉白玉琦抚育费纠纷案二十二、刘江诉橡果国际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十三、范伟威诉北京纽通动画技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培训合同案二十四、杨秀良、丘小娟诉博罗县平安中学人身损害纠纷案
章节摘录
三、法院判案理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在2001年12月底即被诊断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并分别于2001年12月和2002年1月进行了双眼玻璃体切除术,由于原告家属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无法知晓原告的疾病结果与被告的治疗行为可能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原告家属从相关报道和判例中才知道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观点予以采信。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在被告医院出生时系早产、极低体重儿,被告在救治原告的过程中给予吸氧治疗,在治疗和检查过程中,被告存在没有进行氧饱和度检测、没有及时间断给氧、对有可能发生的ROP没有明确告知患者、定期检查时未能及时发现ROP的不足,致原告丧失了及时治疗疾病的机会,与原告目前因ROP致双目失明的疾病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视网膜发育不成熟是ROP发生的根本原因,早产、低出生体重、氧疗等是ROP发生的危险因素,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其自身的病情也存在重要的因果关系。该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病例构成医疗事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首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的原告的损失,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酌情支持。经审核,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816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陪护费1200元、交通费686元、护理费102200元、残疾赔偿金84416元、住宿费258元、营养费300元,被告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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