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高志仁、 朱波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06出版)  作者:高志仁,朱波 著  页数:144  

前言

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摆在“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城乡统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马克思曾说:“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在现代中国,城乡关系的面貌的改变就表明,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谐社会建设已有很大成就。因为,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也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战略思想。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按照小平同志设计的“三步走”战略,走完了第二步——基本实现了小康,正开始迈开第三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一个最关键的任务,就是要让广大农村都踏上小康之路。因为,没有广大农村的小康,就算不得全面小康。而农村发展的步伐始终落后于城市,因此,城乡统筹发展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城乡统筹作出具体部署,把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主要任务,同时将其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提了出来。

内容概要

  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摆在“五个统筹”的首要位置。城乡统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马克思曾说:“城乡关系的面貌一改变,整个社会的面貌也跟着改变。”在现代中国,城乡关系的面貌的改变就表明,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和谐社会建设已有很大成就。因为,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也是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城乡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机制正在形成。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着力解决农村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深层次问题;推进城乡户籍、就业、财税、金融、社保等方面改革,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加快形成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推进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亿万中国农民正在享受着免除农业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一个个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谐社会正在神州大地呈现出绚丽的色彩。

书籍目录

序第一章 城乡统筹发展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_一、“三农”的和谐发展关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不和谐三、新形势呼唤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和谐的着力点第二章 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一、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三、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土地流转四、科学制定统一的城乡建设规划第三章 城乡统筹产业格局和市场体系建设一、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加大支农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三、促进城乡问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市场体系建设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和金融体系第四章 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二、城乡统筹劳动就业三、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制度四、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城乡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第五章 保持城乡社会和谐稳定一、改革户籍制度,赋予农民平等的国民待遇二、提高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三、统筹推进城乡扶贫开发四、城乡联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第六章 为城乡和谐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二、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三、加强城乡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四、健全城乡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五、加强城乡党风廉政建设

章节摘录

第二章 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它不仅对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明确界定和保护农民土地权利上取得巨大进展,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和措施不断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不断提高,土地的法律框架也逐步完善。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要求看,农村土地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乡统筹土地利用、流转和建设规划,必须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土地流转,科学制定统一的城乡建设规划。一、长久稳定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单位通过依法订立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权利和收益。这其实也是任何一种产权必须具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③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④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产权的众多产权项之一,这种权利产生于经济交易合同或契约,或者某种制度。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这种产权就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一是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二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确保农民根本利益和农业生产长期稳定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选择,既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第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由我国国情决定,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制度不会改变。1984年中共中央文件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期为15年,1993年的中共中央文件明确了15年承包期到期后延长至30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表述是“长久不变”,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政策的基石,动摇不得。第二,这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经营符合农业产业特点和生产力水平,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既适应小规模农业生产也适应大规模农业经营,是适应性很强的农业经营形式。家庭经营并不妨碍发展现代农业。它既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如何实现规模经营,已有许多成功的探索。经过多年的发展,以家庭经营为主体,农业产业化组织、农机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机制已经逐步形成。第三,这是保持农村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土地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时期,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在城乡双向流动,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才能进退都有一个回旋的余地。外出有活干,就把地转给别人种,出去打工;在外干不下去,就回来种地。这在农民外出务工不太稳定的情况下,比较适应农民心有顾虑、注重退路的实际要求。 第四,这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紧迫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打工和农业集约化发展,通过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来发展适度规模的种田大户,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亮点,在政策表述上是一个新的提法,在政策指向上有重大发展。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上,强调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比以前提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进了一步,不仅蕴涵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法律,给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而且包含了要通过完善土地承包权益,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更加充分、更加彻底,更好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导向。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上,明确发出了“保持稳定”和“长久不变”的政策信号,就是指无论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还是到期以后,承包关系都要保持稳定,不能随意改变,真正给农民吃下长效“定心丸”,为农业稳定发展、农村和谐稳定提供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值得强调的是,农业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只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用经营土地规模大小来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高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走靠集中土地搞规模经营的路子,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在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表明,发展产业化经营、专业合作和社会化服务等,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形式。总之,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农村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广大农民意愿,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作出赋予广大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重大决策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并提出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等具体要求。这一明确规定告诉我们,必须以对历史、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绷紧耕地保护这根弦,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关系我国粮食安全,关系十几亿人民的吃饭问题。粮食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出现闪失。在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我国粮食市场仍能保持稳定,实属不易。然而,我国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优质耕地只占全部耕地的1/3,耕地后备资源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我国人口众多,要让其他国家来解决我国人民的吃饭问题,那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才能确保我国十几亿人民的吃饭安全无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确保我国经济安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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