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佟宝贵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03出版) 作者:佟宝贵 页数:120
内容概要
在我国农村为什么要实行村民自治,这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农村设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如果不了解和掌握立法的这一根本宗旨,就无法自觉地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公布之日起,到目前虽已有10多年的时间,但对在我国要不要搞村民自治,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无论是研究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工作者,还是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第一线的实际工作者,都应该将村民自治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这是全面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需要,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是搞好我国新时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是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实现“民主建村”和“依法治村”的需要。
书籍目录
村民自治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产物新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怎样形成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比试行法增加的新内容析论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三个法定关系”村民代表会是实现村民直接民主的桥梁正确执法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前提依法行政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保证村民自治要在“四个民主”上下工夫依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记全国村民自治工作经验交流会当代农民更需要民主——《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专访村民自治显示出强大生命力总结经验保障执法村民自治前进路上喜中有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法巡礼村民自治任重道远
章节摘录
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的农村基层政权是区、村政权。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发布的《建立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完成,各界人民亦有了充分组织的解放区,均应普遍召开普选的村、区、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村、区、县三级人民政府。区、村政权在领导农民进行土地改革、恢复和发展生产、支援解放战争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了乡(行政村)政权。1951年4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规定乡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1958年,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实行了政社合一体制,乡政权实际不存在了。1982年宪法总结了历史经验,改变了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规定设立乡政权。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人民公社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的工作。1985年6月,全国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的工作全部结束,共建了9.2万多个乡(包括民族乡)、镇。乡政权的重建,加强了我国地方政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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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纵横谈》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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