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前辅导与强化训练-中级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马福云、张民巍、 汪大海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9-02出版)  作者:马福云 编  页数:272  

前言

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了专业技术人才范畴,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正式建立。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将成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也将成为“中国最热门、竞争最激烈的考试”之一。伴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将会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与目前火爆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一样,社会工作职业“凡进必考”也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必然趋势。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实施,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做好考试工作,我们成立了“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辅导教材编写委员会”,组织全国高校著名专家学者编写了“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辅导与强化训练”系列丛书,共5册(含初级和中级);“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冲刺与高分突破”系列丛书,共两册(含初级和中级)。该套丛书的主编和编写人员是来自复旦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中华女子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济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社会工作培训中心等高校或机构的社会工作专家、学者。

内容概要

  《2009考前辅导与强化训练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为进一步推动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实施,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做好考试工作而编写,共5册(含初级和中级);“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冲刺与高分突破”系列丛书,共两册(含初级和中级)。

作者简介

丛书主编简介:张民巍,博士、副编审。《中国社会工作》杂志主编,《社会工作文选》执行主编,长期致力于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的新闻宣传报道、理论研究和专业图书的策划出版工作。汪大海,博士。北京师范大学MPA中心主任兼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工作概述第一节 社会工作的含义、目标与功能第二节 社会工作的发展第三节 社会工作的构成要素第四节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第五节 社会工作的领域第二章 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第一节 社会福利思想对社会工作的影响第二节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作用和内容第三节 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第三章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第一节 人类行为第二节 社会环境第三节 人生发展阶段的理论框架第四节 人生发展阶段及主要特征第四章 社会工作理论第一节 社会工作理论的分类与功能第二节 精神分析取向社会工作理论第三节 认知行为理论第四节 社会支持理论第五节 生态系统理论第六节 人本主义和存在主义理论第七节 增能理论第五章 个案工作方法第一节 个案工作的本质第二节 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第三节 个案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第四节 个案工作的技巧第五节 个案管理第六章 小组工作方法第一节 小组工作的类型及特点第二节 小组工作的主要模式第三节 小组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第四节 小组工作的过程与技巧第七章 社区工作方法第一节 社区工作的特点与目标第二节 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之一)第二节 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之二)第二节 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之三)第三节 社区工作各阶段的工作要求第四节 社区工作技巧第八章 社会工作行政第一节 社会服务计划第二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与运作第三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领导第四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志愿者管理第五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财务与筹资管理第六节 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公共关系管理第七节 我国的社会福利行政体系第九章 社会工作督导第一节 社会工作督导的含义和对象第二节 社会工作督导的功能与内容第三节 社会工作督导的原则与过程第四节 社会工作督导的方法第五节 志愿者的督导第十章 社会工作研究第一节 社会工作研究概述第二节 社会工作研究的方法论第三节 研究方法第四节 社会工作研究的过程后记

章节摘录

(11)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2.考试要点(1)结婚的条件要求是什么?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两个: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①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家庭关系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的家庭关系及其家庭抚养、赡养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关系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是独立的,而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划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类,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①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②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如下权利与义务:①相互尊重;②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亲子关系及其相互的抚养赡养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下:①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即父母要在经济上对子女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照料。第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即父母要在思想品德与学业上对子女关怀和培养,引导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几个方面全面发展。第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首先是父母自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子女的财产权益,特别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其次是父母有义务排除来自外界的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第四,父母对子女进行管教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父母应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当未成年子女的言行出现错误时,父母有权利和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正确的引导。②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对于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是无期限的,而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祖孙、兄弟姐妹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3)离婚的条件要求是什么?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称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协议离婚的条件有:①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②双方当事人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③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自愿同意离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诉讼离婚的条件有: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如下: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③配偶一方因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关于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是从保护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一规定不受女方提出离婚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制。

后记

“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辅导与强化训练”系列丛书、“2009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冲刺与高分突破”系列丛书的出版,凝聚了本书编写委员会成员的心血,是集体智慧和汗水结出的硕果。由于本套教材编写时间较为仓促、难度较大,本着对读者负责、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全国知名院校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科研与教学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专门抽出时间,聚集一堂,夜以继日,不辞辛劳,在很短的时间内为广大考生奉献了一套高质量、实战性与实用性俱佳的辅导和冲刺教材,不但为广大考生带来了福音,也为中国社会工作的普及和推广做出了他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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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考前辅导与强化训练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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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还不错的辅导书,如果能潜心学习,会学到比教科书上更深的东西.
  •   配送快及质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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