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电力行业锅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编写组 编  页数:1049  字数:2389000  

前言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者设备缺陷扩展,容易发生爆炸或泄漏事故,而且事故的破坏性一般很严重。一旦发生爆炸,并发了火灾或中毒等情况,往往导致灾难性事故,不但设备本身遭到毁坏,而且将波及周围环境,破坏附近建筑和设备,并造成人身伤亡。显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与否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影响着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热力管道的安全,尤为重要。由于电力生产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热力管道的事故,直接影响着电网的安全,关系着全社会各行各业的安全供电,影响着社会的稳定。鉴于锅炉压力容器的上述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首先受到了特殊重视。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长输管道的出现,压力管道事故给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人们逐渐认识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常常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们的安全问题必须作为特殊设备一样给予特殊的重视和对待,那就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实行专门的监察。设置专门机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制定出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供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共同遵循,并监督各部门对规范的执行情况,从而形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使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控制到最低的程度。

内容概要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根据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需求汇编了常用的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综合部分,锅炉部分,压力容器部分,压力管道部分。
  《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可供电力行业锅监工程师及锅炉、汽轮机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阅读,也可供电力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理人员阅读,还可供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综合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3]373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5.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206号)
 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72号)
 7.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0号)
 8.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局质检锅函[2003]80号)
 9.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10.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号令)
 1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1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
 1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国质检锅[2003]194号)
 1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94号)
 1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
 1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国质检锅[2002]25号)
 17.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48号)
 18.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国电总[2000]465号)
 1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
 20.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
 21.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
 2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
 2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24.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DL/T 675-1999)
 25.焊工技术考核规程(DL/T 679-1 999)
 26.电力工业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16-2003)
 27.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28.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
 29.焊接工艺评定规程(DL/T 868-2004)
 30.T91/P91钢焊接工艺导则(国家电力公司电源质[2002]100号)
 31.P92/T92钢焊接推荐工艺(国电焊接信息网[2003]007号)
 32.WB-36钢焊接推荐工艺(国电焊接信息网[2003]007号)
 33.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34.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DL/T 884 2004)
 3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DL/T 855 2004)
 36.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 1999)
 37.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DL/T 752 2001)
 38.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DIL/T 819 2002)
 39.火电厂超期服役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DL/T 654 1998)
 40.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摘录)(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3 589号)
 4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TSZS 004-2003)
 4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填写说明(TSZS 002——2003)
 4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及填写说明(TSZS 003——2003)
 4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C2003D 207号)
 4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1——4730.6——2005)
第二章 锅炉部分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C1996] 276号)
 2.关于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C1999] 162号)
 3.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2001) 36号)
 4.电力建设施工与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
 5.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IL/T 794 20 01)
 6.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440一2004)
 7.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5号)
 8.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3 202号)
 9.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建质(1994] 102号)
 10.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建质[1994] 102号)
 11.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建质[1994] 102号)
 12.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DL/T 734——2000)
 13.锅炉启动调试导则(DL/T 852-2004)
 1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 3001——2004)
 1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 G 7001——2004)
 16.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 9222——2008)
第三章 压力容器部分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 154号)
 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 250号)
 3.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
 4.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5.电站压力式除氧器技术规定(能源安保[1991] 709号)
 6.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国家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
 7.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 (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
 8.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GB/T 21433 2008)
 9.钢制压力容器(GB 150——1998)(含2002年第1号修改单和2004年第2号修改单)
 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 7001-2004)
第四章 压力管道部分
 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 140号)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J 99号)
 3.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23 83号)
 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 5031-1994)
 5.电站弯管(DL/T 515-1993)
 6.电站钢制对焊管件(DL/T 695-1999)
 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 616——1997)
 8.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
 9.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 213号)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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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法规标准汇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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