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出版时间:2005-7  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作者:主编高汝武, 李光  页数:209  

前言

教育部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职业教育与创新工程”,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并强调要以就业为导向,转变办学模式,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因此,高职高专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应体现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基础。因此,教材建设是高职高专教育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必须适应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这一思想,2003年12月,在福建厦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组织全国14家高职高专学校共同研讨高职高专教学的目前状况、特色及发展趋势,并决定编写一批符合当前高职高专教学特色的教材,于是就有了《全国高职高专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全国高职高专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是为适应高职高专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以培养技术应用为主线的技能型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系列教材。为了确保教材的编写质量,参与编写人员都是经过院校推荐、编委会答辩并聘任的,有着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其中主编都有编写教材的经历。教材较好地反映了当前电气技术的先进水平和最新岗位资格要求,体现了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具有创新特色。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电气类专业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教材。主要讲述了法律和电力法律的基本知识,汇编了部分重要的基本法律和电力法律与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管理和使用的实际情况选择了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全书共分为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三大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法律基础理论,又有重点地选择了电力部门工作所必需的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典型案例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进行评析,对学习与普及电力法律知识有很好的作用。    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电气专业学生学习电力法律法规的教材,亦可作为电力生产和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律学习与普及的教材和参考书。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  法律基础知识  电力法律基本知识  电力企业的法制化管理  法律宣传与普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部分  电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供电监督管理办法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部分  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刘某反接电能表互感器二次线窃电被判有期徒刑案  煤业集团公司是否该交电费  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引起的赔偿纠纷案  某企业用户主张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电器设备损坏要求赔偿案  某电业局设置在快边道上的电杆拉线将行人李某绊倒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  张某、郭某诉供电公司供电质量问题导致家用电器损害赔偿案  某城区供电局诉某市自来水公司拖欠电费案  某酒店诉某电业局多收电费赔偿案  某郊区电业局诉某市第一钢铁厂欠交电费纠纷案  某供电公司强行砍伐某养殖场违章种植的林木赔偿案  张某盗窃电力设施案  在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引发的雇工触电致残案  制造、贩卖窃电器案  用户雇用窃电专家案  某加工厂承包了伙同他人共同窃电案  全国首例“消除高压线路危险”诉讼案  李某诉某电厂电磁辐射及噪声污染案  杨某诉某电业局电磁辐射污染案  阎某私自在责任田架设电网致人死亡案  儿童爬上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章建房触电,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刮树倒,线断人亡,线树所有人难辞其责  青某钓鱼触电索赔案  刘某钓鱼触电索赔案  电信线磨破电力线绝缘层,电杆拉线带电致人死亡,电信局承担赔偿责任案  某部队欠交电费纠纷案  窃电者为何成了阶下囚?——早某得用窃电器盗窃电力被判有期徒刑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处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其他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还不够或未给予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实施的一种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一种惩戒性行政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刑罚须由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有区别。第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这与行政处分有区别。行政处分是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所谓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被管理的各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它不像行政工作人员那样同行政机关有隶属关系,而是因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第三,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性的处罚。(3)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第一,处罚法定原则。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处罚。具体地说,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行政处罚的罚则、相对人受行政处罚的条件及行政处罚的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第二,一事不再罚原则。它是指已受处罚的行为不应根据同样的规定再受处罚,同一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定进行处罚。(4)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依其所作用的领域不同,可分为精神罚、财产罚、人身罚和行为罚四种。精神罚:这是一种影响名誉的行政责任形式,它不含有财产性质和人身自由性质,也不涉及违法者的实体权利,其目的在于引起违法者精神上的注意,不再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其主要包括:①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谴责和警戒,是一种极普遍的处罚形式;②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社会组织以文件或报刊进行批评的形式进行处罚;③消除不良影响,是行政机关责令相对人以公开声明方式,为名誉受其违法行为损害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正名的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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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案例过时了,机会都是九几年的案例,不适用了
  •   跟在学校买的一样。希望以后当当价格可以更实惠哟
  •   还没看,不清楚
  •   还没开始用,因为工作的需要,所以需要此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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