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法学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华文出版社  作者:蒋来用,高莉 著  页数:196  字数:1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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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是随着法,特别是成文法的出现而出现,并随着法律的发展而发展。至近代,法学已发展成为一门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对法学的学习与熟悉,不但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拓宽我们的眼界,更可以让我们从中了解到秩序的重要、平等的价值和自由的意义。无疑,法学已成为当代人一门必修的课程。然而,法学学科体系庞大,结构复杂,内容丰富,学习起来有相当的困难。不要说普通人,就连那些一辈子钻研法学的专业人士,也不敢说自己对法学面面俱到、无所不通。鉴此,我们采取了更为直观的图文呈现手法,引入“图说”理念,推出《图说法学》一书。

内容概要

学习和掌握法学知识,不但可以增长见识,拓宽视野;更可以学会保护自己,悟解秩序的意义、平等和自由的真谛。本书采用直观的图文呈现手法,引入“图说”理念,用通俗易懂的叙述语言讲述法学的发展历史,记录法学名家的人生历程,阐释法学的重要理论,文字深入浅出,注重科学性、文化性和趣味性的统一。同时,通过创新的体例和新颖的版式设计等多种视觉元素的有机结合,营造出一个具有丰富文化信息的多彩阅读空间,使读者在轻松愉悦的阅读氛围中跨越历史的间隔、文化的差异、专业知识的障碍,更快更好地掌握必要的法学知识。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古代法学 刑起于兵——中国法的起源 姜诗之妻的委屈——西周礼制中的“七出”与“三不去” 恩仇泯,霸业成——管仲首倡改革 叔向发难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关于赎尸的两可之说——中国律师的鼻祖邓析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中国封建法典之源《法经》 “徙木立信”的故事——商鞅变法 “不务德而务法”——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 小女子上书引发的大变革——文景刑制改革 “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父为通奸杀子案——“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一 官贵犯法,不与庶民同罪——八议、官当与中国古代的特权法 镌刻在石柱上的传说——楔形文字法的代表《汉谟拉比法典》 地震后泾渭分明的灾民帐篷区——古印度法中的种姓制度 “雅典第一诗人”的功绩——梭伦改革 平民斗争的辉煌成果——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为法律信仰而殉道——苏格拉底之死 理想国里的“哲学王”——柏拉图与《理想国》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崇尚法治的亚里士多德 被斩首示众的“祖国之父”——自然法学说的先驱西塞罗第二章  中世纪法学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中华法系的瑰宝《唐律疏议》 可以求富强,奈何阻重深——王安石变法 刑乱国用重典——明太祖亲定《大诰》 布鲁诺和伽利略的不幸遭遇——与神学密切联系的教会法 神国和俗国,神法和人法——神学家圣·奥古斯丁 “让神来决定我们的命运”——日耳曼法中的司法决斗 查士丁尼的伟大贡献——罗马法典编纂运动 伊斯兰学说的缩影——宗教色彩浓厚的伊斯兰法 大学法学教育的摇篮——中世纪波伦那大学的法学教育 中世纪法学荒漠里的绿洲——商法和海商法的产生 罗马法复兴的大功臣——注释法学派及其双璧阿佐和阿库修斯 “把异端分子从世界上消灭掉”——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陪审制度的起源 依令状起诉和“大法官的脚”——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形成第三章  近现代法学 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清末变法修律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一面光辉旗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刘巧儿”封捧婚姻上诉案——“马青天”与马锡五审判方式 历史形成的“近代宪法之母”——英国宪法的缓缓出世 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辩护——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格劳秀斯 特许权的转变——现代专利法的产生 李尔本受鞭笞案——沉默权的由来 国家为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分权学说的首创者洛克 倡导三权分立,寻求法的精神——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孤独的流浪者——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卢梭 为保卫人类而呐喊——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与功利法学派 在泥瓦匠家中起草的文件——《独立宣言》在烈火中诞生 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黑格尔与哲理法学派 没有开成功的课程——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保护“圣经”——法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肇端 “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与《法国民法典》 为权利而斗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古代法》 基因的奴隶——“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 阿布拉哈姆诉合众国案——霍尔姆斯与实用主义法学派 从学习到变革——日本近代法制的建立 异常精确的法律的金线精制品——经典的《德国民法典》 “日不落帝国”留下的历史遗产——普通法系的形成附录一:西方主要法学流派附录二:中国法学发展大事年表附录三:外国法学发展大事年表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古代法学刑起于兵——中国法的起源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它是在原始社会逐渐解体的基础上,取代氏族社会世代相传的习惯而产生的。在中国,最早研究法的起源问题的是郭沫若。他在对殷代甲骨、金石器和古籍侠书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第一次把中国古代史放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研究,但法诞生于何年何月何日,郭老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至今有关中国法的起源仍是一些传说和故事。皋陶的故事就是关于中国法起源的最早的故事。从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知道,早在上古时代中国就有法了。尧禅让给舜,舜任命皋陶为士官,此职位相当于后来的大理寺卿和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或司法部长,后来舜禅让给禹,但禹认为皋陶贤明、正直,想把部落联盟领袖的位子禅让给皋陶。可惜禹还没来得及禅位,皋陶就死了。皋陶凭何德何能可做禹的继承人呢?从以下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我们可以窥见皋陶为部落人民生活的安定所做出的贡献。皋陶主要生活在舜、禹时期。舜帝时期,华夏族与苗蛮族的战争接连不断,族内犯罪也频频发生,真可说是一个内忧外患的时代。舜对皋陶说:“皋陶啊,现在少数民族不断侵犯中原,抢劫的寇和杀人的贼内外并起,我任命你为士官,领导部落同苗蛮族作战和处理族内犯罪问题,你觉得如何?”皋陶说:“我愿意为部族效劳,但鄙人才疏学浅,难以担当如此重任。”舜说:“没有关系。只要你记住以下施法的原则和要求,就一定能把法官做好。对于应当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的犯人,要各服其罪,但在执行刑罚的时候,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犯轻罪的要在原野中处罚,犯较重罪的要在市朝处罚,而官吏犯罪要在部落大堂处罚,有知识的人犯罪要在闹市处罚。对判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以下的人,应当宽大处理,而对不忍用刑、改为流放的犯人,根据远近,也要有所区别。严重犯罪的要流放到遥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犯较严重罪的流放到九州之外,一般犯罪的要流放到千里之外。只要你能明察秋毫,正确定罪量刑,就能使罪犯信服。你现在明白了吧?”皋陶回答道:“那好吧,我就遵循这些原则尽职尽责地去做。”皋陶果然没有辜负舜的期望,他在做大法官期间,用獬豸(一种神兽)帮助自己判案。只要皋陶遇到不能断的案子,他就把獬豸牵来,如果獬豸撞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有罪;如果獬豸不触碰犯罪嫌疑人,就说明他无罪。依靠这只獬豸,皋陶不枉不纵,不偏不倚,严格执行各种法律,做到了罪、责、罚相当。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皋陶还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法规,用以惩治天下罪恶,使违法犯罪主人都被绳之以法,为整个部落的安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不仅如此,皋陶还总结出了一些实施法律的原则:刑罚不要牵连子孙,功赏要远及子孙后代。对于过失犯罪,即使罪很严重,也要从宽处理;而对于故意犯罪,即使罪行很小,也要严加处罚。罪行和刑罚的判定有疑点不能确定时,要从轻处罚;对功劳的奖赏有疑惑时,要从重行赏。为了不杀错人,宁可姑息犯人,由自己承担量刑不当的责任。作为执政与执法者,只要善用慎杀好生的德行教化、感化民心,那么天下人将以行善为风气,不去作恶犯法,最后也就用不着司法者去惩治了。皋陶在上古时期所倡导和实施的法律原则,不仅对4000余年来的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的后期,主要是因为氏族战争与法的起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说法,所谓兵刑同一,是说在古看来,战争与刑罚或刑法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质上相同。所谓刑始于兵,则是说法律起源于远古的氏族战争。皋陶的故事充分体现了这个理论。首先,皋陶所在的时代正是华夏族和苗蛮族的大规模战争时期。战争是一种集体行为,为了取得胜利,需要有严明的纪律,需要制定严格的法律来约束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因此,制作刑罚或者刑法来规范战争行为成为形势所需。《汉书,胡建传》关于尧舜时有。皋陶作刑。的明确记载就充分证实了这一事实。其次,上古时代的司法官名称也带有“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痕迹。上古的士,既是司法长官,又是军事长官。据《尚书,舜典》的记载,舜对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未加入华夏联盟的苗蛮族和东夷族侵乱华夏,这本是氏族间的战争,应该采取军事行动,而舜却命皋陶作士,运用五刑,讨伐外族,并惩罚内部犯罪。在这里,军事长官与司法长官合二为一,由皋陶担任,既反映了上古时代的兵刑同一,又反映了刑始于兵的事实。总之,通过皋陶的故事,我们可以相信,中国法起源于上古时代。姜诗之妻的委屈东汉时有个叫姜诗的人,他的妻子非常贤惠,料理家务井井有条,伺候婆婆也非常细心周到。婆婆喜欢喝长江的水,姜诗的妻子就不辞辛苦地每天走六七里路到江边挑水。有一次,她在路上遇到大风,没能及时赶回。婆婆口渴,便向姜诗抱怨。姜诗一怒之下,竟将其妻休弃。我们不由得为姜诗之妻抱不平,这么好的妻子怎么会被休弃?更让我们大惑不解的是,姜诗怎么能够说休妻就休妻,而其妻又为什么只能被动地接受,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关于休妻,姜诗完全可以在当时的法律中找到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不顺父母。“不顺父母。是法定的七种可以休妻的情形之一,这七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男方即可以不经任何程序,一封休书就将妻子逐出家门。七种关于休妻的条件滥觞于周代的礼制。西周初年,成王年幼,由其叔父周公姬旦辅政。周公在平定周初的叛乱以后,为了维护周王室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以“亲亲”(亲近应该亲近的人,指按血缘关系确定亲疏长幼)、“尊尊。(尊重应该尊重的人,指按等级关系确定政治上的贵贱高低)为指导思想,对夏商以来所推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进行加工改造、充实更新,制定了一整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礼”是奴隶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法的三个基本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礼。与当时的“刑。互为表里,起着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作用。在周公所制定的礼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如下的规定“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这就是所谓的“七出”,或称“七去”、“七弃”。此制度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2000多年。以后历朝的法律都规定有“七出。,除了在前后顺序和用语上略有差异外,基本内容都是一致的,没有超出周礼所规定的范围。“七出”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的典型反映。从其名称来看,本来是离婚,却要叫做“出”、“去”、“弃。,字面上就充溢着浓厚的夫权气息。离婚的主动权把持在丈夫或夫家之手,妇女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没有离婚的自由。从具体内容来看,“七出”的规定也是专横霸道的,表现出对妇女野蛮的钳制和压迫:一、不顺父母。按古代的礼,媳妇要孝敬和绝对服从公婆,这是。内和理。的前提,也是“家长久”的保障。其实,“顺”不“顺”父母,更多是主观感受,最终得父母说了算。不顺,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父母看不顺眼,所以丈夫休妻有时完全是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姜诗的妻子被休弃,其主要是因为婆婆的抱怨。二、无子。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目的便是“下以继后世”。因此,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乃是妻子最重要的任务。但是,无子的原因无非是双方或一方有生理疾病,将无子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女性,不仅荒谬,而且愚昧。三、淫。按照礼制,丈夫可以纳妾,而妇女则必须保持贞操。妻子有不贞行为即被视为乱族,会破坏夫家血统的纯正,所以淫被列为休妻的一大理由。这一点很容易被滥用。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淫乱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将妻子休弃。四、妒。这里的妒不是指一般的嫉妒,而是与丈夫纳妾蓄婢相联系,主要针对那些对丈夫多置妾室不满、在言语和行为上敢于表现的正妻。嫉妒被认为是违背了妇女的柔顺之德、贤惠之道,将“妒”列为七出的理由之一,目的是为了维护父权制家庭丈夫多妻、家族多子的利益。妻子反对丈夫纳妾蓄婢完全是正当合理的,但在以男性为主导的古代社会竟成了被驱逐出夫家的理由。五、有恶疾。关于恶疾,一般认为包括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疠病,即麻疯病。妻子身染重病就要被丈夫休弃,这是何等不入道。相反,礼却要求妻子“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能离弃丈夫,古代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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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内容上,西方法学的部分多些.全书相当于法制史的课外小读物吧
  •   初步看看法学吧
  •   有图有知识,比较适合非法律人士或刚接触的人看。
  •   图文并茂,适合外行人长知识。
  •   相当于又读了一遍中国及外国法制史,不过此书比上学时的课本好看多了,挺好!
  •   挺好,知识型很强。
  •   书的质量不错,内容也比较形象。。
  •   非常好!信息量大,图片精美,内容相当丰富。如果希望用最少的时间了解某一学科的基本知识,购买这一套丛书应该是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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