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问刍议-我的社会法学观(上.下册)

出版社:赵小鲁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简介

赵小鲁,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学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在工厂工作十年:在大学执教五年: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两年;在英国留学一年:从事律师职业28年(包括兼职、专职)。在商务诉讼、国际仲裁、投融资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尤以处理重大疑难商务诉讼、国际仲裁和投融资法律事务为突出。先后承办各类重大商务法律事务四百多件和若干重大刑事案件多件,无一例工作失误。1995年至1999年,担任“司法部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律师法》起草修改小组”成员、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律师》杂志编委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和《北京律师》杂志编委会主任。1998年由司法部派驻香港工作,担任中国(香港)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至2001年作为访问学者赴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法学院留学一年,研究英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2004年至2006年,先后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法律服务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获全国律协颁发的“对中国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在“北京市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活动中获嘉奖:2009年至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律师”,并受聘为北京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纪检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顾问。先后担任北京第四届律协副会长、第七届律协监事会总监事、第八届律协监事会监事长,以及第六、七、八届律协党委委员。从15岁开始,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多年将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半生不懈,并多次向中央和有关领导部门提出涉及重大社会问题和律师行业建设的建议,多为中央和有关领导机关采纳。勤于笔耕,多年来撰写有关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文章逾200万字。其中,《英国司法制度的几点启示》、《关于全面提高律师修养的几个问题》、《当代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论律师的专业精神》、《年轻律师开拓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合伙制所组建初期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律师谈判技巧》、《律师辩论技巧》、《防范律师执业风险浅说》、《律师代理国际仲裁案件的基本技巧》和《经济诉讼要诀十三则》等文章,在业内有广泛影响。55万字的专著《中国律师体制改革思考录》(1989—2007)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67万字的专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问刍议一一我的社会法学观》(2006—2010)由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现担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问刍议:我的社会法学观(上册)》目录: 第一篇弘扬长征精神,正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谨以本支纪念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2006—08—04) 第二篇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徽标的内涵诠释:“自强不息,厚德彰物”(2007—03—19) 第三篇文化立所,远志修德——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文化理念(2008—05) 第四篇关于北京律协自律管理民主化若干问题的问答录(2009—01—13) 第五篇国运尚需多奋斗,眼下不宜唱东风——与陈啟宗先生唱和(2008—07—27) 第六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律师事业和谐发展——对北京律师行业和谐发展若干问题的工作研究 第七篇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十一届政协第二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节录) 第八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的几点体会绪论(2009—04) 第九篇谋食不忘谋道,谋道以守灵魂——和年轻律师漫谈成长问题(2009—5—21) 第十篇关于律师文化问题的采访录(2009—09—08) 第十一篇关于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十五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问刍议:我的社会法学观(下册)》目录: 第十二篇开阔眼界,善于取舍——在北京第十一期新律师培训班上的讲演(2009—10—12) 第十三篇关于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三十个问题——在北京律协第十二期、十三期培训班上的讲演(2010—01—13) 第十四篇大道至简——在2010年5月第三期实习律师培训班上的讲演 第十五篇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做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2010—06—16) 第十六篇坚持改革创新,突破发展瓶颈,研究四大课题(2010一10—27) 第十七篇我的学徒经历(组文)(2010—08) 第十八篇关于全面提高律师党员党性修养的几个问题——在昌平司法局和律协党课上的演讲(2010—09—11) 第十九篇公益法律服务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在北京律协公益服务律师培训班上的讲话(2010—10—16) 第二十篇“承继与创新”的历史使命——纪念中国律师行业监事会制度诞生十周年(2010—10—26) 附篇游记三则 附录 补遗:加强理论研究,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学(《司法体制改革和中国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节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已经进入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些社会矛盾,既是多年深层次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又主要表现为广大人民群众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提出诉求、以人民内部矛盾为主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的解决,往往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性质,不是靠一个人、一位领导或一项政策所能够解决的,而应当统筹兼顾,在舒缓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为解决深层次社会矛盾争取时间。这就需要社会保持一个长期稳定的环境,才能真正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保护我们的改革成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平稳持续发展。所以,律师行业要为社会稳定做贡献,律师在执业中也要为社会稳定做贡献。 我们在强调为社会广大老百姓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代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我个人认为,群体性纠纷案件,是我们的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一种法律社会现象。群体性纠纷案件,多发生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面,和改革开放一定阶段相联系,例如,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国企改制和职工下岗、农民工等问题方面。我们律师要正确代理此类案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纠纷作一个分析。 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都会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而出现大量矛盾纠纷。例如,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曾经遇到过长期尖锐的阶级对立、剧烈的劳资冲突和长期经济危机的困扰。这些问题,本质上是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产生的,并表现为激烈的阶级对立和阶级冲突。每一个问题,都带有全局性和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在解决这些问题过程中,花费了两百年的时间,付出了社会生产力的巨大代价。就是在目前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上述矛盾也远没有解决。而其他模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拉美模式、非洲模式等,上述矛盾还在反复重演。 我国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与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情况不同。我们是在社会各阶层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局部的群体性纠纷。我认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出现井喷式的凸显,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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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百问刍议:我的社会法学观(套装共2册)》由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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