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文件汇编(上)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编  页数:446  字数:8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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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文件汇编(上)》是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而编著的组织有关监管人员和技术专家,将重要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

书籍目录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盐业管理条例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
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
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
关于印发《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关于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公告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
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十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布信息,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依据职责制定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采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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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文件汇编(上)》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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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送过来的书封面损坏了,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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