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卫生法规指南选编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卫生法规指南选编》编委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卫生法规指南选编》编委会 编  

前言

随着世界食品贸易的快速增长,食品安全问题及贸易保护等因素影响着各国食品的进出口状况。许多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管力度,对出口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国外卫生注册制度,即进口国主管卫生当局对出口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进口国的法律进行考核认定,合格后给予注册,允许该企业生产的食品的进口制度。卫生注册制度涉及的产品种类主要有肉类、水产类等食品,综合各国食品卫生注册的内容包括了食品生产企业环境卫生、加工卫生、车间设备和设施、原料和辅料卫生、包装和储运卫生、加工和检验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出口国动植物防疫体系和法律法规,官方监督检验体系等各个方面。目前卫生注册已成为一些国家常用的一种贸易技术壁垒手段,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食品市场的目的。进口国实施卫生注册制度,提高了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制约了我国食品出口的增长。以水产品为例,我国水产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都实施食品卫生注册,这给我国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及相关的管理机构全面地了解国外的相关要求,我们开展了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与卫生注册相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要求的收集编译和研究工作。

内容概要

《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卫生法规指南选编》汇集了11个国家和地区的以水产品为主线的与食品卫生等注册相关的法规及要求。针对水产品有独立、明确规定要求的国家和地区,则重点汇集水产品的相关法规内容,如欧盟、加拿大。没有单独针对水产品规定要求,则汇集选编了适用于水产品的相关食品卫生的法规内容。

书籍目录

欧盟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2/2004食品卫生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3/2004制定动物源性食品的特殊卫生规定(摘编)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4/2004对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进行官方控制的机构制定的特殊规定(摘编)2001年10月22日委员会法规(EC)2065/2001制定适用理事会关于告知消费者有关渔业和养殖水产品的法规(EC)104/2000的细则2005年11月15日委员会法规(EC)2073/2005食品微生物标准(摘编)2005年12月5日委员会法规(EC)2074/2005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3/2004规定的某些产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4/2004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82/2004规定的官方主管机构制定实施措施,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2/2004.制定豁免措施,并修订法规(EC)853/2004和(EC)854/2004(摘编)2005年12月5日委员会法规(EC)2076/2005制定实施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853/2004,(EC)854/2004和(EC)882/2004的过渡性措施,并修订法规(EC)853/2004和(EC)854/2004(摘编)2008年12月12日委员会法规(EC)1251/2008实施理事会关于在共同体销售及进口至共同体的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条件和证书要求的2006/88/EC号指令,并制定带菌媒介种类的清单(摘编)1996年4月29日理事会指令96/23/EC关于对活动物及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其残留的监控措施,并废止指令85/358/EEC和86/469/EEC以及决议89/187/EEC和91/664/EEC(摘编)2006年11月6日委员会决议2006/766/EC建立允许进口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膜动物,海洋腹足动物和水产品的第三国和地区清单2002年3月15日委员会决议2002/226/EC捕捞和加工记忆缺失性贝类毒素(ASP)超过指令91/492/EEC制定的限制的某些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特殊健康检查2002年12月20日委员会决议2002/994/EC关于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产品的某些保护性措施指南 欧盟进口海产品及其他水产品的条件美国2002年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案(摘编)美国联邦法典标题21食品和药品第1lO部分制造、包装或储藏人类食品的通用良好操作规范美国联邦法典标题21食品和药品第123部分鱼及水产制品国家贝类卫生计划软体贝类控制指南(摘编)食品法典(摘编)加拿大鱼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条例加拿大进口鱼类的监管要求及检验程序指南日本食品卫生法(摘编)食品卫生法实施令(摘编)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摘编)水产品进口法规和程序要求韩国食品卫生法(摘编)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摘编)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1992)进口食品控制条例(1993)进口食品控制令(2001)澳大利亚进口食品认可的政府证书澳大利亚进口食品质量保证协议市场准入——食品要求印度2006年食品安全标准法1992年对外贸易(发展和规范)法1993年对外贸易(规范)细则马来西亚1983年食品法(摘编)1985年食品条例(摘编)1973年鱼类产品集市贸易条例菲律宾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摘编)第175号执行令第704号总统令修订并统一所有影响捕鱼和渔业的法律法令新鲜、冷藏、冷冻渔业水产养殖业产品进口管理条例和规定鱼和渔业水产养殖业产品进口管理条例和规定巴西制定进口产品注册及免除注册的基本程序制定食品产品强制性注册和免除注册基础程序手册的规定批准和免除强制注册的食品和包装种类(RDC278号决议)南非食品、化妆品和消毒剂法(1972年第54号法案)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应用条例

章节摘录

插图:2.若对前款第(9)项至第(11)项规定的内容[其中第(9)项内容中仅指卸货港与货物达到日期]的描述有任何变化,进口商应立即向前款规定的相关检疫站发出通知。3.尽管执行特等生产与配售管理,若利用重组DNA技术获得的农产品或不使用重组DNA技术而获得的农产品发生某种程度的无意识移动,且清楚表明第21条第1款第(1)项下“nn”(1)或(3)的确认事项均已完成,则应视为已执行了经确认的特等生产和配售管理,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第1款第(1)项规定内容。4.尽管第1款有规定,当进口商进口表12中栏内所列的任何食品、食品添加剂、仪器或食品容器或包装器皿(本条中称“食品等”)时,若上述进口商提交的进口通知单中标明进口计划[本法中“进口计划”指标明在上述期间内拟进口货物的质量、卸货港、预计到达日期的计划,且进口计划在表12中右栏内所列的相应时间内有效,与进口计划有关的产品与上述食品相同或相似等(下称“相同食品等”货物)],上述进口商在相同期间拟进口“相同食品等”货物时,可用上述通知单替换第1款中法律规定的进口通知单;然而,若拟进口下列种类食品或疑似下列种类食品时,则上述规定不适用:(1)本法第6条各小项下所列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2)本法第10条规定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3)使用与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标准相符的方法生产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4)与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规格不符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5)本法第6条规定的仪器、食品容器或包装器皿;(6)与根据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制定的规格不符的仪器、食品容器或包装器皿。5.在适用前款规定的任何情况下,表12中栏第3条目项下所列食品等货物的进口商应提交进口通知单,进口通知单应标明前款规定的进口计划,并提供相同食品等在提交本次进口通知单之日前三年内且清楚表明第1款第(1)项下“nn”(1)至(3)的确认事项均已完成,则应视为已执行了经确认的特等生产和配售管理,在此情况下,应适用第1款第(1)项规定内容。进口记录[“进口记录”指记录进口商名称(若进口商为公司,则为该进口公司名称)]及在规定期间每次进口货物重量、卸货港、货物到达日期。6.当适用第4款规定时,若发生涉及进口货物的任何风险,则第1款规定的表述:“进口货物的进口通知单已在货物进境前提交”和“检疫站站长”应分别解释为:“此次进口货物(的进口通知单)”和“表11右栏所列与左栏所列地点对应的相应检疫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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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食品卫生法规指南选编》是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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