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中国标准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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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共收入与编辑、校对、印刷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30项,国家标准31项,指导性技术文件及规定15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第二部分:标准、规范,第三部分:附录。 本书可供出版社、报社、期刊杂志社的编辑、校对、印制人员及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人员使用,也可供作者、高校师生参考。
书籍目录
一、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标准出版管理办法 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复制管理办法 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关于重申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四类出版物的编号方法的通知 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 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 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二、标准、。规范 (一)数字、文字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5835—199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GB/T 3259—1992 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简化字总表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 汉语拼音方案 (二)量和单位 GB 3100一1993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19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三)书刊编号 GB/T 5795—2006 中国标准书号 GB/T 9999—2001 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GB/T 12906—2008 中国标准书号条码 GB/T 16827—1997 中国标准刊号(ISSN部分)条码 GB/T 13396—2009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 GB/T 15416—1994 中国科学技术报告编号 ……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第十五条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第十六条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办理。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无需审批。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单位申请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可以设立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第十九条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二)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三)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五)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的发行企业可以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但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批发、零售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须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手续。出版单位可以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的建立应符合当地出版物发行网点规划。第二十一条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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