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12-01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作者:铁道部设备办公室 编 页数:805
内容概要
《铁路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与法规汇编(下)》主要内容包括:法规、文件篇、综合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等。
书籍目录
法规、文件篇一、综合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铁路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印发《设备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的通知二、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试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章节摘录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篮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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