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作者:鄢梦萱 编 页数:267 字数:240000
前言
在对司法考试试题的分析中,我们感到司法考试难度的增加,也强烈地感受到司法考试对法学知识准确性的要求。在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中,我们强调“尊重规律、尊重基础”。因为司法考试既然是一项常规考试,就有规律可循,而掌握必考点、高频考点毫无疑问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捷径,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核心的知识点,以达到提高复习效率的目的。一、商法、经济法综合分析和预测(一)突出重要制度,尊重基础,放弃偏刁题目商法“考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着重考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二是没有偏离这两个部门法本身的重点,试题不偏不怪,考试的重点也基本是教学重点,很少纠缠于不重要的日期、数字等内容。商法中其他部门法,所考查的内容也都是最基本的、考生在复习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制度或者规则,如保险利益,代位求偿权;票据法中的票据抗辩;票据无因性;期后背书;票据的变造伪造(票面记载)等。所以,复习备考时一定要将主要精力和时间投入到相应部门法的主要制度上,不要求全面和钻牛角尖。经济法基本趋向不变,仍然保持着一贯的思路。比如经济法的试题难度下降.知识点回归到了经济法中传统的重点。如2007年卷一第21题考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第22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第23题考查税收强制措施;2007年和2008年均考查《土地管理法》第16条关于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的规则;2007年的不定项选择题考查劳动法中的经济性裁员规则;2008年不定项选择题考查劳务派遣制度。试题的考查范围和出题点基本都是大家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
内容概要
本书的思路是“减负、辅助”,以准确性为原则,以有效性为目标,以应试性为指导。没有寻求知识的系统和全面,而是将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的重点、难点列明。在这个思路主导下,本书体例安排如下:列明考点,可以一目了然知道该部门法中的必考之处。“考点”下设【要点提示】、【核心法条】、【例题】子栏目,将教材、法条、试题结合,以帮助考生熟悉考点在试题中会以何种形式出现,强调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并在【例题】分析中,对一些复杂试题简要分析题干或选项中的陷阱。 需要说明的是,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在司法考试中比较依赖法条,尤其是经济法部分,为了避免重复,有的考点下只设置了【核心法条】或者【要点提示】栏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考点1 公司的独立责任 考点2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考点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考点4 公司的担保 考点5 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人数 考点6 股东(发起人)的出资缴纳期限 考点7 (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 考点8 股东的出资程序 考点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考点10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民事行为的责任 考点11 股东资格的确认 考点12 几项重要的股东权利 考点13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考点14 股东的义务 考点15 有限责任公司对内转让股权 考点1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 考点17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考点18 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考点1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考点20 董事、高管人员的特有义务 考点21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考点22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其效力 考点23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考点24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考点25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任期 考点26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考点2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28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考点29 公司合并、分立 考点30 公司解散的原因 考点31 公司的清算 考点32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考点1 合伙人 考点2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考点3 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考点4 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 考点5 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考点6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7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考点8 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 考点9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转化 考点10 有限合伙人退伙特殊规定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考点1 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考点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考点1 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考点2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考点3 破产管理人 考点4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考点5 取回权 考点5 破产抵销权 考点6 破产费用的范围 考点7 债权申报 考点8 破产重整 考点9 别除权 考点lO 破产清偿顺序 第六章 票据法 考点1 票据的无因性 考点2 票据权利 考点3 票据抗辩的种类和票据抗辩事由 考点4 汇票出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考点5 汇票的背书转让、承兑、保证 考点6 汇票的追索权 考点7 支票 第七章 保险法 考点1 保险利益原则 考点2 保险合同的解除 考点3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争议条款 考点4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考点5 人身保险合同的年龄误保 考点6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合同的特殊规定 考点7 人身保险合同保费的支付规则 考点8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规则 考点9 (人保合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考点10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转让 考点11 财产保险事故的赔付 考点12 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考点13 保险经营规则第二部分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考点1 垄断协议 考点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考点3 经营者集中 考点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点1 混淆行为 考点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考点3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点1 消费者的权利 考点2 经营者的义务 考点3 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考点1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考点2 产品责任 考点3 其他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考点1 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 考点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点2 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考点3 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4 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考点5 集体合同 考点6 劳务派遣 考点7 非全日制工 考点8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劳动法》 考点1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 考点2 劳动争议的认定 考点3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与处理程序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 考点1 环境标准 考点2 环境民事责任 考点3 环境行政责任 第五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考点1 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考点2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考点3 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考点4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考点1 监督管理对象 第六章 《证券法》 考点1 证券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 考点2 禁止与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 考点3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 考点4 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制度 考点5 证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为 考点6 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第七章 财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 考点1 个税的纳税事项 考点2 个税免税事项(重点)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 考点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考点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考点1 税收保全 考点2 税收强制执行 考点3 离境清税 第八章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考点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 考点2 耕地保护 考点3 建设用地管理 考点4 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重点) 考点5 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划管理 考点6 房地产的交易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 考点1 作品的种类(著作权的客体) 考点2 著作权的主体(归属) 考点3 著作权的内容 考点4 著作权的限制 考点5 邻接权 考点6 著作权侵权赔偿和诉讼 第二章 专利权法 考点1 专利权人的权利 考点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考点3 专利的申请与审查 考点4 专利权的无效 考点5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考点6 专利权的保护 考点7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三章 商标权法 考点1 注册商标的种类 考点2 商标的构成条件 考点3 商标权的内容 考点4 注册商标的撤销 考点5 商标侵权行为 考点6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章节摘录
要点提示该考点简单记忆。(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书面委托制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113条)(3)会议记录和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限公司规定同)。(第49,113条)(4)董事个人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I己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113条)核心法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要点提示这是2008年大纲修订后新增的考点,但是在考试中地位不高,简单了解即可。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人。我国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包括:(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此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上市公司任免董事及发生町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核心法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要点提示本考点内容以记忆为主。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第109条)。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免。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3.董事的任期(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同)(1)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2)公司法赋予股东会以任意解除董事职务的权限,取消了“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的限制。(3)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原董事仍旧履行董事职务。4.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表决方式相同,均采用“人头主义”.即一人一票制。(第49条、第112条)5.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规则基本相同。《公司法》第52,118条对监事会组成作出了规定:(1)股东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2)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凡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即法定职工监事。(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5)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6)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此处的3年为法定任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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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司法考试考点透析》是由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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