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陈桂生 页数:221
前言
作为法律规制工具的经济行政法,不仅具有政治和法律层面的“惩罚、教育、预测、评价和指引”作用,而且还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行政法所涉及的经济行政领域内不同层次主体间的利益关系问题,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和谐,预防、控制及化解利益冲突的手段。我十分高兴陈桂生同志能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出发,对经济行政法问题,进行了政治经济学角度的研究。 陈桂生同志大学本科学的是经济法专业,本科留校后一直从事相关教学科研工作,硕士学习阶段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毕业后又致力于行政管理和法经济学的研究,博士学习阶段则主要研习了政府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他好读书,肯钻研,重视收集与积累资料,涉猎方面也较为广泛,在业务上有其跨学科探索的特点,这点值得称赞。 我国经济行政法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产物”,它体现着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的合作努力,其调整内容属于公权力与私权利间的利益关系范畴。《管制与均衡:中国经济行政法的制度分析》一书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为出发点,理论结合实际,主要围绕经济行政法的法制过程、演变过程和内在政治——经济属性,就经济行政法利益关系的界定、性质、现状、原因,平衡不同层次利益关系的逻辑、思路、对策等问题作了体系性的论述。全书引用材料翔实,在描述经济行政法的管制属性的基础上,讨论了经济行政法的法律过程及其经济过程,提出了平衡公益与私益、政府与市场间利益关系的原则和长效机制,探讨了一些跨学科的学术问题,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
内容概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推力。作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国产物”的经济行政法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理论上,经济行政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之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不可否认,由于法律自身的内在缺陷和特定转型时期的环境所限,我国经济行政法律制度在其演进历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此同时,“良法之治”要求经济行政法必须及时回应社会市场的需求变化。这就需要我们对当代中国经济行政法进行全面解析,调适现有理念、体制及其运行方式。因而,客观描述当代中国经济行政法的进展与不足、对问题进行因果分析,从而提出一些制度变迁意义上的改进措施,是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选题希望在经济行政法领域内作出某点探索,试图在行政法学研究者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基础上,对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绩数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进行研究。
书籍目录
导论一、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二、研究文献综述三、研究设计第一章 中国经济行政法研究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经济行政法的理论定位一、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内涵二、经济行政法的构成三、经济行政法的制度功能第二节 经济行政法的政治经济学视角一、新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出发点二、新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经济行政法三、经济行政法的管制均衡第二章 中国经济行政法的法制过程解读第一节 经济行政立法的均衡分析一、经济行政立法与利益关系的运动二、经济行政立法供求均衡三、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均衡与利益平衡第二节 经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利益主体一、经济行政执法的多元利益关系二、经济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供给分析三、经济行政守法主体的执法需求分析四、经济行政执法均衡第三节 经济行政监督与救济的利益功能一、行政复议的成本与收益二、监督行政的利益平衡与协调三、行政救济的利益补救与博弈第三章 当代中国经济行政法变迁路径第一节 当代中国经济行政法制度变迁的简单回顾一、从行政法到经济行政法二、经济行政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二节 当代中国经济行政法变迁的动力一、市场进程的要求二、法治发展的需要三、善治治理的驱动第四章 经济行政管制分析:宏观调控法第一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律的现状一、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现实进展二、我国宏观调控法存在的问题第二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管制失衡的表现一、计划法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二、财税法的私益自治程度较低三、金融法的监管作用尚待加强第三节 我国宏观调控法管制失衡的归因分析一、来自环境的消极制约二、立法供求失衡三、立法者的自利动机四、宏观调控执法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第五章 经济行政管制分析:市场规制法第一节 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现状一、我国市场规制法取得的进展二、我国市场规制法存在的问题第二节 我国市场规制法的管制绩效分析一、反垄断法与市场秩序规范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利益表达机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利益维护功能第三节 我国市场规制法管制失衡的归因分析一、市场规制立法层面二、市场规制执行层面三、市场规制监督层面第六章 中国经济行政法改进的思路第一节 实现我国经济行政法律制度均衡的制度安排一、转变立法理念二、规范立法主体三、对接国际惯例第二节 提高我国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绩效一、扩大经济行政立法效益二、改革经济行政执法机制三、完善经济行政的监督救济功能第三节 增加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原则要求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结语:回顾与展望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是社会事实。特定社会事实往往成为催生经济行政法规产生的原动力。例如2003年“非典”病毒在中国的肆虐严重影响了某些地区和行业经营状况,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5月11日出台了对受“非典”影响非常严重的民航、餐饮、旅店、出租等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前广东、北京、山西等疫情重灾区也制定了类似的税收减免政策。显然,社会事实所引起的这种税收领域内的变化将会导致相关经济行政法律的修订。 第二是经济事实。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行政法规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行政法规的产生与变迁同样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变化。如我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在2000年8月和2001年10月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行为为终局性行政决定的规定。这大大缩小了我国行政终局仲裁的范围,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现行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利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市场权利的保护。此外,我国人世后所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外贸领域内的经济行政法规也是在世贸组织这一经济事实下的法律应对。 第三是道德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②。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必须和社会道德观念保持协调,否则,要么法律规范远远落后于道德观念,要么就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作为行为规范,经济行政法与道德一样在客观上都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工具,在功能上也是一致的。如某些经济行政法在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也提倡类似如“企业自律”的道德教化式的法律规范。 第四是科学技术。科技的发展大大拓宽了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迅速催生了大量的经济行政法。如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极大地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它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而且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针对“网络经济”这一新利益领域中的经济行政关系,国务院近年来连续颁布了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行政法规来回应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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