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李爱荣、 袁碧华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李爱华,袁碧华 著 页数:319
前言
法律人才的职业性特点,决定了法学实验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实验教学应当成为与理论教学紧密衔接、相互促进的教学内容与环节。基于这一理念,我们在进行课程教学时,始终将实验教学贯穿于理论教学之中,突出实验教学的地位和功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在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法学实验教学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塑造法科学生的法律人格,从而实现法律人才素质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统一。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应当以培养学生法治理念、实践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统一。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较普遍地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学生难以在短期内适应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近年来,法学教育中的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法学教育界的重视,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开展的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通过法学实验教学改革,我们力求达到如下目标:
内容概要
本书属于法学实验课程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属于综合性的实验课程。在内容方面围绕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安排,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部门。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始终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目标。本书通过一个虚拟的阳光公司,围绕阳光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实验的安排,模拟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依赖的法律环境和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让学生自己动手参与,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进入社会后更好地适应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工作提供方便。 在内容的选取方面,本书的内容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将企业运行的全过程作为实验的内容,涉及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的设立、公司的治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融资和上市、并购、破产、企业与劳动者、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经营者等相关方面,始终面对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在实验内容的安排方面,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实验的过程中将按照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来安排不同的角色,从各自不同的立场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现问题和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并按正确的程序来解决问题。二是要学会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在这部分中,实验的重心在于非诉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文书的准备和写作,在某些情况下为配合实验的进行,也需撰写与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书。 在实验素材的选择方面,关注的是素材的典型性,其中不乏从经典案例和有争议的案件中改编的实验素材,这些素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分析实际问题,还可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和训练思辨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的组织形式实验一 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实验二 制订公司章程实验三 公司的设立第二部分 公司治理实验一 召开股东大会实验二 董事会的职责实验三 监事会如何行使监督权实验四 小股东权利的行使第三部分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实验一 物权问题与企业经营实验二 企业经营中的商标问题实验三 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实验四 债与企业的注意义务第四部分 企业的交易实验一 合同的订立实验二 认购书与合同实验三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实验四 合同的履行和合同履行的管理实验五 违约和违约责任第五部分 企业的融资与发展实验一 企业的融资方式选择实验二 股票的发行实验三 股票的上市实验四 上市公司收购第六部分 企业的破产实验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实验二 重整程序:实验三 债权人会议实验四 破产清算第七部分 企业与劳动者实验一 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验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实验三 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验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部分 企业与消费者实验一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实验二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实验三 企业的产品责任第九部分 企业与竞争者实验一 企业经营中的商业机会实验二 关于毁损竞争对手声誉实验三 关于商业贿赂实验四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监督权已经比较丰富,会议需要讨论针对公司的情况是否行使监督权?行使什么监督权,是一种还是几种并用?理由是什么?在审议前,要熟悉监事会有哪些监督权以及各种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要有以下几种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这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的重要职权。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2)行使罢免建议权。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这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公司主管层对象及事项的l监督。同时法律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3)行使批评建议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明确了被监督对象的义务。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这是赋予了监事以实际执行的权利,不仅仅要检查,而且还应当要求给予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这项规定赋予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董事会的权利。(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权。赋予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股东会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这是监事会成员中、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一项特定的权利,是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作为监督机构的特殊性所决定的。(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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