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刘焱白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刘焱白 页数:234
前言
法律人才的职业性特点,决定了法学实验实践性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不可或缺的地位,实验教学应当成为与理论教学紧密衔接、相互促进的教学内容与环节。基于这一理念,我们在进行课程教学时,始终将实验教学贯穿于理论教学之中,突出实验教学的地位和功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有机结合。在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法学实验教学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塑造法科学生的法律人格,从而实现法律人才素质的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统一。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应当以培养学生法治理念、实践创新能力和提高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为宗旨,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为一体,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能力与创新思维能力,最终实现法律知识、法律能力、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人格四者的统一。然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较普遍地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学生难以在短期内适应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近年来,法学教育中的实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法学教育界的重视,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开展的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就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内容概要
劳动争议仲裁实验课程具有不同于其他教学方式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第一,学习过程的实践性。劳动争议仲裁实验课程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将所学的劳动法理论知识具体运用到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之中,学生具体扮演各种劳动仲裁角色,学生自己进行实际操作,按照法定程序和实体法律的相关规定实际演绎劳动仲裁的全过程。第二,角色安排的模拟性。劳动仲裁中的法律职业人角色都由学生担当,主要包括仲裁员、书记员、律师、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实验的每一过程,都由学生来扮演这些角色,由他们进行模拟劳动仲裁的演出活动,而指导教师就像导演,通过对学生演出活动的指导,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本书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实验课程的研究只是一种初步尝试。本书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为基本蓝本,对其关键环节设置实验流程,通过实验获得对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的掌握,为整个劳动法的学习创造实践条件与经验证明。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仲裁概述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特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第二部分 申请劳动仲裁实验一 委托律师实验二 材料准备与案件审查实验三 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第三部分 劳动仲裁案件受理与准备实验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实验二 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实验三 被申请人答辩实验四 组成仲裁庭实验五 仲裁庭调查取证第四部分 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实验一 仲裁庭开庭实验二 仲裁庭审调查实验三 仲裁庭审辩论实验四 仲裁庭调解第五部分 劳动仲裁结案与执行实验一 仲裁裁决实验二 一裁终局裁决实验三 当事人起诉实验四 仲裁裁决的执行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律师接待当事人,是使用法言法语还是附庸当事人使用通俗的语言?律师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与委托人说话必须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体现律师的语言特点。所以,对案件的分析、对法律关系的阐述,要尽量使用法律语言,而尽量避免日常用语和地方俗语。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可以体现一个律师的法律水平,增强当事人对律师的职业好感。另外,律师说话时还需注意:一是要用词准确;二是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或鼓励当事人进行仲裁;三是不得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四是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案件材料,不得公开当事人的隐私。3.律师对案件做初步分析通过当事人陈述或者阅读相关资料,律师应当对案情有一个初步了解,同时应做出初步的分析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种初步的分析判断主要涵盖以下一些问题:第一,关于胜诉与败诉的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仲裁案件,都是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的仲裁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因此,在接待阶段,当事人往往会问:“我这官司能打赢吗?”面对这样的问题,律师回答时应把握好两点:一是律师通过与当事人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后所做的判断只是初步的判断;二是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受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律师可以回答:“如果你所陈述的情况是事实,根据现有的材料,这个官司从法律的角度讲应该是一个胜诉(或败诉)的官司。”第二,关于是否接受委托的问题。当事人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也有选择案件的权利。当律师对案件的结果有了初步判断时,就应考虑是否接受委托。这种考虑,就是对案件的选择。实践中,有些律师为了争取案源,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自己代理案件之后是否会陷入被动局面,而是一味地接受委托。这种做法并不妥当。因为这会使律师陷入极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使律师的职业形象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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