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461
内容概要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着重介绍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本册为“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通则第一节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二、法人三、合伙企业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四、无效民事行为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代理一、代理概述二、代理的分类三、代理权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五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二、民事责任第六节 诉讼时效与期间一、诉讼时效二、期限第二章 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二、物权法基本制度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相邻关系六、共有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二、士地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地役权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第五节 占有一、占有的概念、意义以及适用规则二、占有类型以及保护规则第三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担保方式及其种类三、担保的设立及其后果四、担保的效力五、反担保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三、保证的效力四、保证责任第三节 定金一、定金概述二、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当事人二、合同的内容三、合同的形式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二、合同的生效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五、效力待定合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合同的保全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的转让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二、合同终止的原因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违约责任的形式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第二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借款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租赁合同的期限和解除三、租赁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五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承揽合同的种类……第六章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公司法第八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九章 金融法第十章 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 税法
章节摘录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劳务作为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原则是一致的。(3)合伙企业是具有人合性质的组织。合伙企业的建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这与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公司制企业有很大不同。(4)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虽然可以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加各种民事活动,但因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6)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二)普通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与构成。合伙企业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缴付给企业的所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企业的收益是合伙企业在自身经营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所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财产主要是指合伙企业接受赠与等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作为共有人,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财产整体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合伙人对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了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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