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2010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2010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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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综合法律知识分册》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着重介绍综合法律知识相关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三、法律的作用四、法律的分类第二节 法律的要素一、法律规范二、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第三节 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一、法律渊源二、法律体系三、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和区别第四节 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三、我国的立法体制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第五节 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二、法律适用三、法律遵守四、法律监督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第三章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责任七、行政救济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八、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复议参加入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五、行政复议决定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概述二、行政赔偿三、刑事赔偿四、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二、管辖的种类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当事人二、原告和被告三、第三人四、诉讼代理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证据二、举证责任三、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第六节 起诉和审判一、起诉二、行政诉讼的判决第五章 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资源环境与科技法第八章 社会保障法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5.法律的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法律将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昭示于全社会,教育全社会遵守,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生产和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被反复实施,可以使人们逐步达到对法律规定的认同,提高法律意识,形成守法的习惯。而且,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鼓励或保护,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示范和促进作用。任何法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威慑力,但仅靠威慑的法律是不稳固、不持久的,只有能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起到教育作用的法律才能持久稳固。(二)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即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使其活动控制在统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的需要,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即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巩固和发展这种经济基础服务;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关系,调整和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即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作用有:发展生产;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人口、公共卫生等事业;保护环境,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不仅是统治阶级的要求,而且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阶级统治作用以社会作用为基础,法律的社会作用的执行又必须服从阶级统治的需要。干不同的种类。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都是具体的,每一规范的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形形色色的规范在不同方面又存在着某些共性,在认识这种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共同性概括出来,就产生了法律的分类。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也归人不成文法。(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如所有权、正当防卫权、纳税的义务等。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辩护权、上诉权等,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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