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04出版) 作者: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591
内容概要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着重介绍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本册为“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概述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程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三、企业法律顾问第二节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一、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置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第三节 企业总法律顾问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下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五、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开展情况第四节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和管理模式第二章 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实务第一节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概述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概念和分类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公司治理法律实务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治理的不同模式三、公司治理的意义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实务操作一、公司章程概述二、公司章程的作用三、公司章程的内容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三节 公司股东(大)会的实务操作一、股东(大)会概述二、股东(大)会的运作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制衡机制第四节 公司董事会的实务操作一、董事会概述二、董事会会议的运作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计第五节 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一、监事会概述二、监事会职权的运用.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第六节 公司经理层的实务操作一、经理层的概述二、经理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一、忠实义务二、勤勉义务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合同实务第一节 合同的起草一、概述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第二节 合同法律审查一、概述二、合同合法性审查三、合同真实性审查四、合同公平性审查五、合同周密性审查六、合同的程序性审查第三节 合同管理一、概述二、合同管理的组织体系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四、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五、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六、合同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第五章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第一节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概述一、知识产权概念及其特征二、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四、知识产权战略概论五、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基础第二节 企业专利法律实务一、专利与专利权二、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三、专利的申请程序四、专利权的内容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二、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作用三、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规定四、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度保障第二节 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主要方式及其工作内容一、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二、为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三、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前期谈判和承办相关法律事务四、起草、修改、审核会签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相关法律文件五、法律顾问主动提出建议或方案,被接受采纳形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第三节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具体要求一、全面准确地掌握经营决策的有关背景二、准确了解有关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三、熟练掌握决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注意协调好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五、提出完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方案第四节 法律顾问参与决策的常用法律文书一、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审核表第五节 企业改制法律实务一、企业改制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二、企业改制的主要环节三、企业改制应注意事项四、企业改制后有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第六节 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一、企业并购概述二、上市公司并购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四、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第七节 企业重组上市法律实务一、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二、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要程序三、上市公司的运行规范……第六章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第八章 民商事仲裁法律实务第九章 其他法律实务
章节摘录
如果法律规定了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解除权,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如果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抵消也有两种情况:即法定抵消和协议抵消。法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入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抵消无效。协议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抵消。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非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关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另外,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实际上就是撤销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转让财物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总之,合同的终止也是很重要的,企业的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处理合同终止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真正做到善始善终,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五、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一)企业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是指企业依据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企业内部有关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按照监督检查的时间不同,企业合同管理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经营控制型、合规经营型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的主导原因不同,可以分为外发型监督检查、自发型监督检查。企业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3)对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提高合同履约率,并对合同签订、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者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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