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编 页数:535 字数:6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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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也许五年前,当我们谈论债券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时,还不能引起投资者足够的重视,但五年后的今天,当我们再次讨论债券投资会计与税务处理时,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与债券交易方式同等重要。有什么样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投资行为。从这方面来说,税收与会计是一对孪生兄弟,而对债券市场而言,会计和税收又都属于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会计角度而言,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将会计传统的记账和会计核算功能与复杂的市场定价和宏观经济环境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市场波动的变化均会通过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当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估值也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波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引入,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公允价值计量和实际利率摊余法,使会计人员从后台业务处理的角度对前台业务提出规范要求,这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后台人员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前台的指令,而是在更高的层面上与前台交易人员主动对话。 不仅会计准则的变化会影响债券投资行为,而且税收和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债券定价,进而影响机构的投资行为。税收因素看似简单,实则对债券投资行为和收益影响很大,尤其是资产四分类使债券投资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更加复杂,是税收因素中最重要的内容。债券投资的收益不仅来自于资本利得和利息收益,税务处理的合理与否也是影响债券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在实际的交易定价中,税收因素也成为影响应税债券与免税债券收益率差异的重要方面。
内容概要
本书共分六部分二十章,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债券营业税金及附加、债券所得税、国债交易的税务处理、其他债券交易的税务处理、衍生品交易的税务处理等内容。同时收录了最近几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债券税务处理的具体通知规定,以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与相关依据。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我国税收体系 第一章 税收制度体系 第一节 税收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 第四节 税收征管一般程序 第五节 税收执法监督与制约 第六节 纳税人的权利 第七节 纳税人的义务 第八节 行政责任 第九节 法律救济 第十节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第二部分 债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实例 第二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念 第二节 营业税特点 第三节 营业税重点制度依据 第四节 营业税纳税申报报表系列 第五节 营业税科目设置及科目说明 第三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实例分析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实例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术语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特点及原则 第三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第四节 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 第五节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征管 第七节 涉及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公式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优惠政策 第九节 新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的重大变化 第十节 所得税相关补充说明 第十一节 企业所得税报表及填报说明 第十二节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科目设置及科目说明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相关概念 第三节 提取各项准备及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四节 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 第四部分 国债交易的税收处理 第六章 记账式国债的税收处理 第一节 记账式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第二节 国债利息免税与资本利得征税 第三节 各种交易方式下国债的税收处理 第七章 凭证式国债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 第五部分 债卷交易的税收处理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基本业务实例 第九章 交易性金融资产税收处理 第十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收处理 第十一章 持有至到期投资税收处理 第十二章 提取各项准备等所得税处理 第六部分 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章 含权债会计核算方法的分析 第十四章 具有买断式回购性质的交易会计实质分析 第十五章 继续涉人条件下的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 第十六章 远期买人交易与远期卖出交易的所得税处理 第十七章 套期保值交易会计处理 第一节 套期保值 第二节 套期工具 第三节 公允价值套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节 被套期项目 第五节 套期保值实例 第十八章 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会计处理 第一节 融资融券业务基础 第二节 融资业务会计处理 第三节 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第四节 融资融券业务应注意问题 第十九章 权益工具回购、注销等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章 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处理 第一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定义及现状 第二节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第三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金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关的通知 国税函[2008]624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 897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3号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 120号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 313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 6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 69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 255号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 312号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2号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 27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发布答记者问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 关于调整债券应收利息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081 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新企业所得税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双重标准。实施条例根据注册地标准,将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具体界定为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居民企业。尽管登记注册地标准便于识别居民企业身份,但同时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往往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规定在外国(地区)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以企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注重强调企业收入与费用的时间配比,要求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采用同一原则确认当期收入或费用,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差异,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 但由于信用制度在商业活动广泛采用,有些交易虽然权责已经确认,但交易时间较长,超过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企业避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也采取了有别于权责发生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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