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程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孙非亚  页数:311  字数:600000  

内容概要

  由孙非亚主编的《商法教程》是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之一。
  本教材共分四篇十六章:第一篇商法总论,从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商法的基本问题,即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商事登记,商号的取得与商号权,还有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商主体如合伙企业、合作社企业等内容。第二篇公司法,从第五章至第十一章。主要阐述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即公司的设立,公司的人格,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股东与股权,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等制度。第三篇破产法,从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主要介绍和阐述了破产的基本问题,即破产原因,破产能力,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还有破产实体法中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法律责任等问题。第四篇票据法,从第十五章至第十六章。主要说明票据的相关内容,即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的抗辩,汇票的背书、承兑,本票与支票等票据法上的问题。
  本教材既可满足法学专业相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服务于实践中商事活动的法理性引导。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1.1 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1.2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1.3 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
2.1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2.2 商主体
2.3 商行为
第三章 商事登记
3.1 商事登记概述
3.2 商事登记的种类、程序及效力
第四章 商号
4.1 商号的概述
4.2 商号的选用和取得
4.3 商号权
第二篇 公司法
第五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5.1 司的概念与特征
5.2 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5.3 司的分类
第六章 公司的设立
6.1 司设立概述
6.2 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6.3 司设立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人格
7.1 公司人格概述
7.2 公司能力
7.3 公司人格否认
第八章 公司资本
8.1 公司资本概述
8.2 公司资本的构成
8.3 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
8.4 公司资本的转让
第九章 公司股东与股权
9.1 公司股东概述
9.2 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9.3 股权
第十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
10.1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10.2 股东会
10.3 董事会与经理
10.4 监事会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解散
11.1 公司的合并
11.2 公司的分立
11.3 公司的解散
11.4 公司的清算
第三篇 破产法
第十二章 破产法概述
12.1 破产与破产法
12.2 破产原因
12.3 破产能力
第十三章 破产程序法
13.1 破产申请与受理
13.2 管理人
13.3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13.4 重整与和解
13.5 破产清算
第十四章 破产实体法
14.1 破产财产
14.2 破产债权
14.3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4.4 破产法律责任
第四篇 票据法
第十五章 票据法概述
15.1 票据与票据法
15.2 票据法律关系
15.3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章 汇票、本票与支票
16.1 汇票概述
16.2 汇票的运作
16.3 本票与支票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我国商法的渊源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法等。一般说来,它可分为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2)行政法规和规章。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银行结算方法》等。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等。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9)、《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2)、《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9)、《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7)商事自治规则。即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1.2.2 商事立法 1.商事立法概述 西方在古代简单商品经济时代,并没有独立的商事立法,一些零星的商事法规被民法所吸收。直到中世纪才开始出现了商人法,这些习惯法成为近代西方一些国家商法典的前身。自近代以来,各国产生了大量的商事法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是如此。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法产生于19世纪。现代西方各国的商法,在大陆法系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分。在英美法系,由于无民法典,商法典也极少,自然也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迄今为止,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民商分立,其中以法国和德国最为典型,如法国的《商法典》(1807)和德国的《商法典》(1897)。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瑞士和意大利等国家的完全合一,即民法典完全吸收商法的内容,如瑞士的《债法》(1872)和意大利的《民法典》(1942)。二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合一,即只是将商法的基本问题纳入民法典,而具体商事制度则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 纵观世界,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或地区,经过二百余年的发展变化,最终实用主义占据法律主流,商事单行法已成为世界各国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公司法为例,法国有《商事公司法》(1966)和《有限责任公司法》(1925);德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法》(1892)和《股份公司法》(1965);英国也有统一适用于各类公司的《公司法》(1948,1967,1980,1985,1989,2004),而美国虽无全国统一适用的公司法,只有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供各州立法做参考的《示范公司法》(1950,1984,1998,2002),但各州均有公司法;日本在整合了《商法典》的公司编、原《有限公司法》和《商事特例法》之后,结束了公司立法三足鼎立局面,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司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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