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483
内容概要
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尤其着重介绍了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到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三、法律的作用 四、法律的分类 第二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第三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三、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四、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五、我国法律的效力 第四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五节 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 三、我国的立法体制 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 第六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作用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三、我国的法定解释 第七节 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 二、法律适用 三、法律遵守 第八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三、法律关系客体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五、法律事实 第九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第二章 宪法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三、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家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 一、国家性质 二、国家管理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 四、经济制度 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 三、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 三、国家机构的组成 第六节 现行宪法的基本结构及修订历程 一、八二宪法奠定现行宪法的基本结构 二、现行宪法的修订历程和意义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行为 五、行政程序 六、行政责任 七、行政救济 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 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八、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 五、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行政赔偿 三、刑事赔偿 四、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二、管辖的种类 三、管辖权异议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 二、原告和被告 三、第三人 四、诉讼代理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举证责任 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 第六节 起诉和审判 一、起诉 二、行政诉讼的审级 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第五章 刑法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四、犯罪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罪数形态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罚裁量 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第四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 第五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 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 三、侵犯财产罪的内容 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 三、贪污贿赂罪的内容 第八节 渎职罪 一、渎职罪的概念 二、渎职罪的特征 三、渎职罪的内容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第四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刑事诉讼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 三、辩护 四、刑事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明 五、强制措施 六、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节 立案、侦查和起诉 一、立案 二、侦查 三、起诉 第六节 刑事审判和执行 一、刑事审判 二、刑事执行第七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二、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三、土地管理法 四、水法 五、矿产资源法 六、森林法 七、草原法 八、节约能源法 九、其他自然资源法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五、水污染防治法 六、其他环境保护法 第三节 科学技术法 一、科学技术法概述 二、科技进步法 三、专门性科技立法第八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二、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 三、特定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养老保险 五、医疗保险 六、失业保险 七、工伤保险 八、生育保险 第三节 社会救济 一、社会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三、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优抚安置制度 一、军人优抚制度 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 一、概述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 一、概述 二、对外贸易法律关系主体 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 四、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五、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六、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与对外贸易促进制度 第三节 反倾销制度 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 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 三、反倾销措施 四、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四节 反补贴制度 一、补贴与损害的确定 二、反补贴调查和裁决 三、反补贴措施 四、征收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第五节 保障措施制度 一、损害的调查与裁决 二、保障措施 三、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地位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第二节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概况与重要承诺 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地位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程序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二)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法”,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既不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这种一般规则是一种标准和尺度,使人们可以预先判断自己行为的价值和后果,并据此做出选择。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统一的稳定的秩序。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每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可见,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明确、肯定的规范系统。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或其他不成文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论是制定还是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 (四)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这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特方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 (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法律可以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以及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或权力;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对建立社会秩序至关重要。法律规范通过配置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法律指引作用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也在于鼓励或防止某种行为,引导人们合法地行为。 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因此,法律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种评价是一种国家的价值判断,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判断,既可以评价他人的行为,也可以评价本人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评价人的行为的唯一标准,道德规范、社团规章、乡规民俗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行为有评价作用。与道德评价、习俗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相比,法律的评价具有自身特点:首先,法律以社会价值观念及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严格性的标准来评价人们行为,因而其评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客观性。其次,法律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评价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而其他评价,如道德的标准往往比法律的要求高。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法和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可以说,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的指针。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告知人们如何行为,根据一项法律规范人们就可以进行行为的预测。法律内容是明确的,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连续性,这给人们进行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法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无序的情况,每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安排自己的行为,预知行为的后果,以避免风险,求得最佳结果。 (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其目的就在于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强制作用是法律作用之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法律将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昭示于全社会,教育全社会遵守,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生产和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被反复实施,可以使人们逐步达到对法律规定的认同,提高法律意识,形成守法的习惯。而且,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鼓励或保护,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示范和促进作用。任何法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威慑力,但仅靠威慑的法律是不稳固、不持久的。只有能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起到教育作用的法律才能持久稳固。 实现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以下方式:第一,全面知法。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使人们了解、掌握有关法的知识和法的实施情况,从而受到教育。第二,公正执法。通过客观、公正的执法,使法得以全面、准确、正确地实施,从而对人们产生良好的影响,达到教育的目的。第三,严肃司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厉的制裁,不仅使其从违法行为中得不到利益,而且还要使其精神受到压力和不利的影响,承担否定性的后果,达到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对其他人警戒的目的,发挥法律特定的教育作用。第四,领会法的精神。通过宣传和灌输,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使民众由对法的一般的、被动的遵守,变为一种自觉的、自愿的行为。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即: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使其活动控制在统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的需要,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法律的政治作用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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