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页数:1268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并成为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具备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肩负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尽快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国家于1997年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须经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自1998年以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已组织了九次,2009年10月将举行第十次考试。希望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积极准备,认真应试,共同为我国企业法律建设作出贡献。 为了适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发展需要,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进展理论,结合近一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作了修订,增加了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重要内容。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仍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部分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斩行办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地方国有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部分 企业管理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章节摘录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二十三条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