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 编 页数:561
内容概要
资产评估作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中介服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国家对包括资产评估在内的市场中介行业高度重视,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同时也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考试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备力量是规范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十分重要的环节之一。为了配合2009年度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工作,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教授,按照《200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特点,吸收了往年命题及阅卷工作的反馈意见,编写了这套考试用书。本套用书力求系统全面地体现注册资产评估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注重理论与实务、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指导相结合,注意吸收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最新成果,特别是吸收国家近期发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的相关内容。整套用书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不仅是广大考生的参考教材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指南,还可作为高校资产评估专业和相关学者的参考教材使用。 全套考试用书共分五科:《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科考试用书是在2008年度考试用书的基础上,按照一年来相关法规制度的变化及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资产评估》根据新颁布的相关评估准则内容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等内容;《经济法》在篇章结构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扩充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命题将主要以《200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和本套用书的知识内容为依据,考生应结合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的学习,注意在了解和掌握与之相关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做到灵活运用。 为了帮助考生加深对相关专业知识的全面了解,我们还组织编写了与考试用书配套的《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综合习题集》和《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相关法规汇编》,供大家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 第三节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 第四节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制度 第五节 经济犯罪 第六节 法律责任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重整 第六节 和解 第七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总论 第二节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及其立法概述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第六章 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四节 著作权法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九章 拍卖法律制度 第一节 拍卖法概述 第二节 拍卖法律关系 第三节 拍卖程序 第四节 法律责任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第一节 买卖合同 第二节 委托合同 第三节 借款合同 第四节 租赁合同 第五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节 其他合同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与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 第三节 营业税法 第四节 所得税法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房产税法 第六节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第七节 法律责任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第一节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节 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四节 资产评估的法定业务 第五节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第六节 资产评估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社会规范体系。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现象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对法的认识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法所反映的意志受到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这是对法的认识的深层本质。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同,到秦汉时期,“法”和“律”二字已同义,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是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同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规范、纪律规范、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是人们的行为反复出现以后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不仅包括管理科学中的许多问题,而且一些属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内容,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都纳入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内,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才得到法律的调整。 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这是法的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区别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制定即国家创制新的法律规范,认可则是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形成习惯法。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是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二,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反映了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法的特殊性在于它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方式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得到具体化。 第三,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的强制力是国家强制力,后面跟着的是军队、警察、监狱,跟着的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国家强制力的运用程度实际上决定于法律规范反映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的程度。 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说明一个行为规则只有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具有法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争议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在不同的国家,在法发展的不同时期,法的渊源往往有所不同。除了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条件的原因以外,一定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的政治制度、思想道德、宗教信仰、历史传统乃至国际交往等因素对法的渊源都有不同的影响。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一)制定法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判例法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这样,判例就不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则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习惯法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当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惯例等经过有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时,它们就上升为法律,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随着人类认识和掌握自己命运能力的不断提高,制定法逐步发达起来,并成为法的主要渊源,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显著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四)学说和法理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或在某些特定场合,当现行法律对某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法学家的权威性学说或者自己对于法的基本精神的理解来审理案件。现代国家中,由于制定法和判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直接将学说或法理作为法的渊源的情况已不多见。 四、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并组成的法律的整体结构。法律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如何划分,是由其客观实际情况决定的。这种客观实际情况就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要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当某些构成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类时,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可以构成一个部门。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还应有另一个标准,这就是法律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方法是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的法律手段和方法的总和。法律调整对象解决的是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调整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而法律调整方法就是指明这种关系是怎样被调整的。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因为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存在都是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社会的发展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也就会形成新的法律部门。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法规,经济法部门和社会法部门就成为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立法者对某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原来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随着调整方法的改变而会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要建立一个一成不变的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对法律体系进行部门的划分和完善是无止境的。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不是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罗列,各法律部门在法的体系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而且有着复杂的相互关系。在形或法律体系时,首先要对已有的部门法规范进行分析,将其中能够反映一定法律部门基本特征和调整原则的规范筛选出来,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以使该部门法区别于其他的部门法。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8年2月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的介绍,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我国法律规范的三个层级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与法律相配套,国务院制定了近600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了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50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制定了大量规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是: (1)宪法及相关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其相关法包括《选举法》等。 (2)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部门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集中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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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为200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200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指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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