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 编 页数: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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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并成为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支不可缺少的法律力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法律顾问作为具备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肩负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尽快发展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是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国家于1997年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须经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自1998年以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已组织了七次,2007年10月将举行第八次考试。希望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积极准备,认真应试,共同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为了适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发展需要,编委会总结前七次考试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进展理论,结合近一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作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新通过的《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等重要内容。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仍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综合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部分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部分 企业管理知识第四部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八条 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第三十九条 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第四十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四节法律解释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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