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张炜
内容概要
《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13)》分为上下两篇,共七章。上篇是年度法制述评,包括四章内容,银行业法律法规述评、银行业监管规章述评、银行业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述评、国际银行业法制发展述评。分别对2012年度我国制定颁布的与银行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章进行了概括研究和重点述评;在介绍分析最高法院本年度制定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对当年发生的一些典型司法判例进行评析;为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专门研究分析了2012年国际银行业法制发展情况。下篇是法律问题探讨,包括三章内容,银行业法制学术研究综述、金融法制与消费者保护、银行业务法律问题。在法律问题研究部分,一方面对2012年国内银行法律界专家、学者发表的有关学术探讨意见,分门别类地进行归纳;另一方面,围绕银行业法制建设和银行业经营管理中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分专题进行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张炜,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博士,研究员。现任中国工商银行监事、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等职务。长期从事银行法律专业工作,先后出版多部有关专业著作,自2004年起每年主编银行法专业连续性出版物——《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
书籍目录
上篇上年法制述评 第一章 银行业法律法规述评 一、银行业相关法规概览 (一)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健全劳动用工制度 (三)完备资产评估法律体系 (四)强化网络信息保护机制 (五)细化招标投标管理法律规范 (六)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七)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八)加强闲置和储备土地管理 二、重要法律法规述评 (一)法律 《民事诉讼法(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的决定》 《资产评估法(草案)》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 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 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三、2013年展望 (一)加快经济金融领域立法步伐 (二)修订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三)适时调整专利法律制度 (四)健全土地征收及登记管理法律规定 第二章 银行业监管规章 述评 一、银行业监管规章 概览 (一)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 (二)加强银行资本约束监管与授信管理 (三)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 (四)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 (五)改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六)完善银行间市场业务规则 (七)调整资产管理业务要求 (八)规范黄金交易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二、重要监管规章 述评 (一)农村金融服务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 题的通知》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 《关于整治银行业经营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 下篇法律问题探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通知》的主要内容 第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第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通知》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第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同时,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具体来说,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第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通知》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第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多次强调地方政府不得违规提供担保,但部分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变相提供担保的行为仍然是屡禁不绝。《通知》对此再次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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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13)》全面总结和回顾2012年国内外与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2013年我国的立法进行了展望。《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2013)》的出版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依法合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有所裨益,也能够对银行业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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