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编 页数:267 字数:203000
内容概要
《金融法苑(2012总第85辑)》主要内容包括:热点观察、银行法制、公司与证券法制、专论、海外金融法等几大部分。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这篇文章的节选部分。
书籍目录
热点观察
同业竞争审核标准探析——基于审核实践和案例的考察
VIE类红筹背景对回归A股的发行人盈利达标的影响及应对
银行法制
论商业银行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兼论商业银行“扣款还贷”行为的合法性
回归信用卡余额计息规则
委托理财业务中的银行信息提供义务
公司与证券法制
混合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股转持的法律问题探析
从实证角度解读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
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的行政责任与免责事由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内幕交易主体认定范围检讨
专论
附保底条款的理财合同纠纷实证研究——以上海市为例
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的分类研究——以“拍拍贷”和“宜信”为例
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逻辑及规范路径
海外金融法
美国掠夺性贷款法律规制的再反思
欧盟无实体CDS禁令的法理分析与评价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中国思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银行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信息提供义务的理论考察 1.银行信息提供义务的原因。银行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既有监管上的原因,即监管机构为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对银行履行信息提供义务作出要求;也有经营上的动因,即银行自发进行信息披露的动因。监管上的原因,就是委托理财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①委托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往往是理财产品的设计者之一,天然具有相对于客户的优势地位。而涉及复杂的金融市场工具的理财又极具专业性,银行业务经验一般较客户更丰富,故而具备信息优势。加之客户的财产完全由银行管理处分,客户对其具体情形往往并不了解,为了避免客户因为欠缺必要信息而不能凭本意选择理财产品并致损害,银行应当以提供信息为形式提供必要协助。经营上的动因,则往往是产品推介、市场竞争等方面的需要,由此所为的信息披露行为,则可能会有披露不实或者不完整的情形出现,这也是需要加强监管的地方。 2.银行信息提供义务的理论基础。第一,私法上的理论基础:附合缔约与合同附随义务。委托理财业务皆因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而生,故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受合同法原理约束。委托理财合同往往为附合合同,即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相对人只有附合该条款才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在实务中,商业银行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委托理财产品往往由商业银行设计,其合同也是由商业银行单方事先拟定并广泛重复使用,全部合同条款为一个整体,并已经定型化,故而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附合合同的规制。一般而言,附合条款的利用人必须提请注意,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亦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合同法原理上亦有附随义务一说,该义务虽未为合同所约定,但是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此义务。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客户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财产交付其进行理财,银行作为合同对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为客户作出正确的理财选择、了解委托理财产品提供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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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苑(2012)(总第85辑)》由同业竞争审核标准探析,VIE类红筹背景对回归A股的发行人盈利达标的影响及应对,论商业银行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适用,证券虚假陈述中董事的行政责任与免责事由,我国相关法律关于内幕交易主体认定范围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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