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作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译 页数:210 字数:217000 译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前言
I.修订前言 1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进行了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巴塞尔委员会力求在提高银行监管标准(纳入2006年《核心原则》修订以来银行监管领域的重大发展与此次危机的经验教训5)与保持《核心原则》的全球适用性、连续性和可比性之间保持平衡。通过提高标准,《核心原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改进全球的银行监管。 12.第三版《核心原则》通过进一步强调有效的风险监管、早期干预和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的方法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要求。监管者应当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银行经营中产生的风险、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其带给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风险。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是被动地对银行开展合规性评估,而是在关注结果的同时也关注过程,将监管资源配置于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 13.《核心原则》列出了监管者为维护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而应当具有的权力。同样重要的是,监管者在发现银行经营中的不足和缺陷时能够运用这些权力。监管者通过早期干预,采用前瞻性的监管方法,能够避免所发现的问题演变成对银行安全稳健运行的威胁。这尤其适用于一些高度复杂且与特定银行相关的问题(如流动性风险)。对于这类问题,监管者必须采取适合该银行特定情形的监管措施。 14.在强化《核心原则》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仍然坚持《核心原则》的基本目标和用途,确保《核心原则》能够经受时间变迁和环境变化的检验,持续作为评价监管实践的基本标准。基于这一原因,这次修订是在第二版《核心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并尽可能保证连续性和可比性。15.鉴于《核心原则》的全球适用性,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工作中与巴塞尔咨询小组的成员保持了密切合作。巴塞尔咨询小组由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和非成员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伊斯兰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区域性国际监管组织的代表组成。在《核心原则》文本最终定稿前,巴塞尔委员会征求了业界和公众的意见。
内容概要
监管当局参照核心原则的内容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银行组织进行管理。核心原则是最低要求,而且往往还需要针对各国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与风险加以强化或补充。
核心原则意在为各国和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当局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它将供各国的监管者(其中许多国家的监管者正在努力强化其现有的监管体系)使用所附的文件来检查其现存的监管安排,并在其职权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出弥补缺陷的现实计划。原则的设计也是为了便于监管者、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市场加以核对。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他有兴趣的组织一起监督各国实施该原则的进程。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也可结合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工作,利用核心原则协助各国强化其监管安排。
书籍目录
概述
Ⅰ.修订前言
总体方法
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反映
核心原则的结构与评估
一致性与实施
Ⅱ.核心原则
Ⅲ.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健全的金融稳定政策体系
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
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有效的市场约束
Ⅳ.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使用
如何进行评估
评估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Ⅴ.核心原则的评估标准
监管权力、责任和职能
原则1:责任、目标和权力
原则2:独立性、问责制、资源和监管者法律保护
原则3:合作与协作
原则4:许可的业务范围
原则5:发照标准
原则6:大笔所有权转让
原则7:重大收购
原则8:监管方式
原则9:监管技术和工具
原则10:监管报告
原则11:监管机构的纠正和处罚权力
原则12:并表监管
原则13: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
审慎监管法规和要求
原则14:公司治理
原则15:风险管理体系
原则16:资本充足率
原则17:信用风险
原则18: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
原则19:集中度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限额
原则20:与关联方的交易
原则21:国别风险和转移风险
原则22:市场风险
原则23:银行账户利率风险
原则24:流动性风险
原则25:操作风险
原则26:内部控制和审计
原则27:财务报告与外部审计
原则28: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原则29: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
附录一 第三版《核心原则》与第二版《核心原则》对照表
附录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评估报告的结构和撰写方法
章节摘录
评估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66.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具体负责制定评估报告的撰写方法,但委员会认为,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和撰写评估报告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本文件附录二提供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制定的评估报告格式,两家机构采用这种格式对各国实施《核心原则》的情况进行评估。附录二还包括了对评估人员的具体指导,指导评估人员如何分析一国在有效银行监管前提条件方面存在的缺陷,这些外部因素对监管有哪些影响,监管措施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有效弥补这些缺陷(前面第64段已提到),并形成自己的意见。 67.第一,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必须能够不受限制地获取一系列信息,接触到相关各方。他们需要的信息可能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公开信息,还包括一些较为敏感的信息,例如自我评估信息、监管机构的操作指南,甚至对具体银行的监管评估(如果可能的话)。只要提供这些信息不违反监管机构依法保密的义务,监管机构都应该提供。评估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评估人员与被评估机构之间做出的特别安排,保密问题通常能够得到解决。评估人员需要接触一系列的个人和机构,包括监管机构(或多个监管机构)、境内其他监管部门、有关的政府部委、银行家和银行家协会、审计师及其他金融部门参与者。如果被评估方未能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评估人员应特别予以说明,并说明这种情况对评估的准确性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68.第二,对是否符合某一条核心原则进行评估时,必须对一系列相关监管要求进行评价,包括法律、审慎监管法规、监管指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及执法或未执法的证据等,具体取决于每一条核心原则的要求。同时,评估必须确认上述监管要求实际上得到了执行。而要确认这一点,评估人员就必须评估监管机构是否具有实施《核心原则》所需的运作独立性、技能、资源和决心。 69.第三,评估不应当只看到各种缺陷,还应当具体指出取得的成绩。这样的评估才能更好地反映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实际情况。 70.第四,在有些国家,一些不隶属于受到监管的银行集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从事一些类似银行的业务活动。这些机构有可能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相当的份额,但却基本上未受到监管。由于《核心原则》是专门针对银行监管的,因此不能用于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正式评估。但是,评估报告至少应当提及对银行有影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及这些业务活动可能会带来哪些潜在问题。 71.第五,跨境银行业务的发展使核心原则评估越来越复杂。无论在正常情况下还是在危机时期,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评估人员必须在考虑跨境银行业务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基础上,确定两国监管机构能够根据需要开展合作和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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