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本书编委会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本书编委会  页数:447  

内容概要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汇编(2012)》汇编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12)》、《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12)的起草说明》及其入选法规54件。在人选法规中,综合类14件,公司管理类15件(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4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5件,财务与风险控制3件,从业人员管理3件),业务类22件(包括证券经纪2件,证券投资咨询2件,证券保荐、承销与财务顾问6件,证券自营2件,证券资产管理4件,融资融券3件,其他证券业务2件),其他类3件。  上述文件是《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2012)》起草工作法律专家组、行业专家组和高校专家组,并行开展全面梳理、分类、论证、审校等一系列工作环节后,通过专题会议征求意见、专函征求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意见、报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批准后汇编成册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汇编(2012)》将作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后一个时期举办证券公司拟任高管人员培训班暨资质测试的培训教材之一,供证券公司拟任高管人员、现任高管人员及其培训、测试专家参考。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3第一章总则23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25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31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2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38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0第七章公司债券41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42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43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44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45第十二章法律责任46第十三章附则4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9第一章总则49第二章证券发行49第三章证券交易53第四章上巿公司的收购59第五章证券交易所61......

章节摘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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