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刘士余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1-08出版) 作者:刘士余 编 页数: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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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概论:导读》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在基本并重新整理其核心内容后,以法案本身为准绳,在力求准确的基础上,将法案的主体内容重新编排为八章进行综述。这八章内容分别为系统性风险管理、为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而设立的有序清算机制、银行业监管改革、证券业监管改革、衍生品监管改革、保险业监管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联储体系改革。同时,对有关内容标出了法案中的出处,以便读者对照法案进行查找和进一步研究。对一些国内读者不太熟悉的金融和法律术语,也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注释。这些资料对读者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危机以来美国以及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脉络会有所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章系统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金融稳定 一、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 二、受到更严格监管的机构 三、对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 四、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要求 五、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额外要求 六、杠杆和风险资本要求 七、研究控股公司的资本要求 八、FDIC的备份检查权和执行权 九、外国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和国际监管协调 第二节加强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监管 一、调查结果和立法目的 二、若干定义 三、对金融基础设施和支付结算业务系统重要性的认定 四、监管标准 五、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 六、检查权和执行权 第二章如何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第一节有序清算权 一、适用范围 二、系统性风险的认定 三、司法审查 四、有序清算程序 五、有序清算基金 第三章银行业监管改革 第一节废除储贷监理署及存款保险改革 一、废除储贷监理署 二、存款保险制度改革 第二节改善对银行控股公司、储贷控股公司和存款类机构的监管 一、《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有关豁免的中止和进一步研究 二、加强美联储的银行业监管权 三、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业并购的监管 四、对关联交易和内部人交易的额外限制 五、联邦和州贷款限制下的衍生品信用风险 六、对证券控股公司的新监管框架 七、沃尔克规则 八、对《储贷控股公司法》的修订 九、取消对存款类机构业务的若干联邦限制 第四章证券业监管改革 第一节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改革 一、对“D条例”的修订 二、对合格投资者标准的修订 三、对零售投资者的披露要求 四、对自律组织规则的修订 五、证券借贷和卖空 六、关于“冲突矿产”的披露 七、关于矿产安全性的披露 八、关于资源开发类发行人的有关披露 第二节对投资顾问的监管 一、投资顾问的注册 二、对投资顾问的信息披露与报告要求 三、其他适用于投资顾问的修订、规则制定和研究 四、生效日期 第三节公司治理 一、管理层薪酬 二、股东投票权 第四节证券化改革 一、“风险自留”规则 二、ABS报告和披露义务 三、对ABS发售的监管 四、有关风险留存的研究 第五节信用评级机构 一、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公司的治理要求 四、利益冲突 五、信息披露规则 六、评级方法和实践 七、“FD条例”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适用 八、废除联邦法律中有关信用评级的规定 九、信用评级的研究和规则制定 第六节市政证券监管 一、市政顾问的登记和监管 二、有关披露、市场和监管问题的研究 三、GASB的经费来源 四、设立市政证券办公室 第七节上市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 一、PCAOB职权的扩大 二、与外国同行审计信息提供和交换范围的扩大 第八节SEC的管理与经费改革 一、管理改革 二、SEC的经费改革 第九节证券投资者保护以及相关改革 一、经纪商一自营商的行为准则 二、SEC投资者顾问委员会和投资者保护办公室 三、对举报者的激励和保护 四、对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标准的修改及强制执行事宜 五、其他条款 六、研究 第十节其他改革 一、金融督察长委员会 二、《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第404(b)条的豁免 三、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的可能无法全额偿还的贷款的异议 四、“偿还法案”:减少对不良资产救助计划的授权 第五章衍生品监管改革 第一节华尔街透明度和问责 一、监管权概览 二、定义和注册规定 三、互换推出规则 四、清算、交易和报告要求 五、资本金和保证金要求 六、期货的税收待遇 七、合规、商业行为准则和利益冲突 八、仓位限制 九、资产隔离 十、域外问题 十一、反欺诈和反市场操纵 十二、其他规定 第六章保险业监管改革 第一节联邦保险办公室 一、FIO的职责 二、覆盖协议和优先权 三、关于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研究及监管的报告 四、要求提供和收集数据的权力 第二节非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改革 一、非传统保险监管的一般规定 二、对非传统保险市场征收的保险费税 三、再保险 第七章金融消费者保护 第一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一、独立性 二、职责 三、监管对象 四、监管的除外情形 五、规则制定权以及审慎监管机关的参与 六、现行命令和协议的效力 七、州法律被排除适用的情形 八、现场检查标准 第二节抵押贷款改革以及反掠夺性贷款法案 一、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 二、高成本抵押贷款 三、住房顾问办公室 四、抵押贷款服务 五、评估活动 六、资助项目 第三节其他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 一、对《电子资金转账法》的修改 二、改善消费者获取金融服务的途径 三、保护老年人的特别资助计划 四、“两房”改革研究 五、P2P贷款监管研究 第八章美联储体系改革 第一节美联储改革的具体规定 一、紧急贷款权 二、对美联储的审计 三、美联储治理结构的改革 术语表 附录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实施计划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的初步评估 美联储监管之责缘何扩大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工具、过渡和选择 中央银行在金融危机中的角色与作用兼答为何放弃雷曼而救助AIG 美国存款类金融机构监管演变 美国证券监管演变 美国期货市场监管演变 美国保险监管演变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兴废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要点 《巴塞尔协议Ⅲ》概要 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概况 国际金融危机大事记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以上集中度限制须遵守FSOC的建议,并适用美联储规定的以下例外:对违约或有违约风险的银行的收购、受到《联邦存款保险法》第l3(c)条规定的FDIC协助的交易,以及只会造成负债微量(de minimis)增加的交易。FSOC要在法案颁布6个月内完成对该集中度限制对金融稳定、金融体系中道德风险、美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有效性,以及美国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成本和可获得性的影响的研究。基于该研究,FSOC必须提出能够更有效执行第622条关于集中度限制的建议。在研究完成9个月内,美联储必须制定反映FSOC建议的最终规则。 (六)跨州兼并的集中度限制 法案第623条规定,如果合并后的机构和其所有关联投保存款机构合并计算控制了美国境内所有投保存款机构超过10%的存款,投保存款机构不得进行跨州并购。例外情况包括对违约或有违约风险的存款类机构的收购和受到FDIC协助的交易。 跨州并购是不同属地州(home state)之间存款类机构的并购。对州牌照机构而言,属地州为发放牌照的州;对全国性机构而言,为主要办公地点所在州;对联邦储蓄协会而言,为按OTS或OCC规则认定的本部所在州。 同理,法案禁止美联储批准在0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4条下任何控股公司跨州并购投保储蓄协会或其他投保机构(如产业贷款公司),如果并购交易完成后的控股公司将控制美国全部投保存款机构超过10%的存款。法案对SLHCs的跨州收购做了同样的禁止性规定和同样的例外规定。 (七)陷入困境的银行和储蓄协会的牌照转换(charter conversion) 法案第612条禁止全国性银行通过牌照转换变为州银行或州储蓄协会,若该全国性银行在“重大监管事项”(significant supervisory matter)上受到OCC禁止令(cease—and—desist order)或其他执法命令或谅解备忘录的约束。同理,OCC也不得批准州银行或州储蓄协会通过牌照转换变为全国性银行或联邦储蓄协会,若该州机构在重大监管事项上受到州监管机构、有关联邦监管机构或州总检察长的执法行动的管辖。类似的限制适用于联邦储蓄协会向全国性银行或州储蓄协会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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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概论:导读》对一些国内读者不太熟悉的金融和法律术语,也最大程度地增加了注释。这些资料对读者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危机以来美国以及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脉络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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