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劳动 作者: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编 页数:534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依法保护环境,加强环境监管。”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强调,“强化法治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最有效的手段,要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环境立法,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为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目前,面对经济建设的日新月异,重视环境法制建设,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把环境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推进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同时为适应当前环境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不断加强的实际需要,加强环境法学示范专业的建设,巩固和提高《环境法学》精品课建设的成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打造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律专门人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编写了《环境保护执法手册》。本书突出了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性与适应性,体现了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文件运用的经常性与反复性,注重了法律文件本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根据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以及《环境法学》课程教学内容的要求,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本书由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培训部主任朴光洙教授任主持编写,环境法学专业专业长王政、法律事务专业专业长刘湘及曹晓凡执行编写组织工作,马品懿、宋海鸥、夏振鹏、刘永鑫、刘斌、李素妹、陈晨、刘明、高原、岳卫峰、顾长河、米岚、毕海疆、朴可佳参加了编写工作。由于时间精力有限,编写过程中的疏漏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四部分:环境综合类法规、污染防治法规、资源保护法规、环境行政执法法规等,收录了1982年至2009年公布并现行有效的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律解释。 本书不仅是环境法教学、研究人员、大专院校环境类专业学生,尤其是环境法学专业学生必备的参考资料和工具书,同时也是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和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环境执法人员学习环境保护法的必备手册,是地方各级领导、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了解我国环境政策及法律的可靠信息来源。
书籍目录
第一篇 综合类 一、环境保护综合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摘录) 7.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10.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11.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12.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1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摘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摘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摘录)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 21.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24.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摘录)第二篇 污染防治类 一、水污染防治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6.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7.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28.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 二、大气污染防治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0.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 31.关于对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认定问题的复函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34.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35.关于如何确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8.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3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40.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41.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42.关于污泥排人城市下水道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43.关于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污泥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五、海洋环境保护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5.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46.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六、放射性污染物防治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9.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50.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篇 资源保护类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57.河道管理条例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9.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5.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篇 行政执法类 一、行政执法程序 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7.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9.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70.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 71.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 72.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73.关于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74.关于环保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先行登记保存适用问题的复函 75.关于行政执法过程中采样频率问题的复函 76.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 77.环境信访办法 7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9.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8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摘录) 8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85.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 86.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87.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88.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8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 二、建设项目管理 9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9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93.未报批环评且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依据《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处罚 94.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95.对《关于第二十八条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9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97.关于解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复函 9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9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00.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 10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02.环境保护部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103.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 104.关于确认220 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 105.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06.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和法规适用关系的复函 107.关于公共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适用的复函 108.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 109.关于对餐饮等服务企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110.关于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已投产的行为适用法律的复函 111.关于建设单位无视环保部门审批要求擅自建设或经营产生污染的项目法规适用的复函 三、排污收费 1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13.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114.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11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116.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117.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19.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0.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21.关于个体经营者是否应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122.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3.关于未排入水体的企业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4.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25.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26.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27.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128.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 129.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130.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 131.关于破产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32.关于下岗人员个体经营户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133.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134.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135.关于排污费征收中污染当量值计算问题的复函 136.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 137.非营利性中专院校若达标排放经环保部门核准可免缴排污费 四、环境监测 138.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3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14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41.关于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142.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 143.关于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问题的复函
章节摘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礁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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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执法手册》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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